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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一起房客在承租房屋內自殺,房東求償的案例。

  新聞案例指出,謝先生向游姓房東承租房屋數十年,被發現在租屋處燒炭自殺,留下遺書「游房東,真是對不起,住了數十年,給你添麻煩,如果任何房屋損失,請用台中房屋來請求損害賠償!」謝先生過逝後留有一筆土地,後來房東提訴求償。法院判決指出,謝先生明知凶宅會使房屋交易性價值受損,在該處自殺應負貶損率百分之二十五的賠償責任,判決在遺產範圍內應賠二百多萬元給房東。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43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規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承租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認為自殺者留有遺書,認知在該房屋內自殺身亡,將會使得所承租的房屋變成「凶宅」,其燒炭自殺的行為,造成房屋價值減損,有所過失,系爭房屋因謝先生於屋內自殺死亡,產生交易價值貶損之後果,自屬對於房屋之收益處分造成侵害,房東求償有理由 。但是,新聞中的這則案例,因為加害者已死亡(被告為遺產管理人,並未到庭),房東僅能死者之遺產範圍請求清償。

  此故,類似案件已有增加的趨勢,房東就此部份,當有所瞭解,例如出租時增加連帶保證人之約定,也是一種避免事後難以求償 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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