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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網路瘋傳一則中國北京高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說蘋果公司在中國輸掉了他的IPHONE商標,可能會淪為山寨品,也有人用這則判決批評中國是不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國家。只是,仔細去看判決相關文件,就會知道,上面這個說法,仍有些爭議。
  首先,商標在中國這種「註冊保護主義」的國家,只有例外在馳名商標(類似台灣的著名商標)才會擁有跨類保護,平常是看申請人申請註冊了幾個類別,就在這幾個類別中受到保護。所以有可能發生同樣的商標,某公司在第1類註冊,另外一家公司在第2類註冊,卻都同時合法的情形。蘋果公司這件案子也是這樣,蘋果公司在2002年的時候向中國商標局註冊的IPHONE商標,只有用在第9類的「計算機硬件、計算機軟件(已錄製)」,也就是電腦相關上,但是周邊可沒註冊,所以後來就有家新通天地公司於2007年時申請註冊在第18類「仿皮、牛皮、錢包、小皮夾、皮製繩索」上面使用IPHONE。蘋果公司經商標局公告發現之後,當然大怒,立刻提出商標異議,但是經過二個審級的法院判決,確定敗訴。
  法院的理由很簡單,在於蘋果公司無法證明2007年新通天地公司註冊的時候,IPHONE在中國已經是一個馳名商標。或許大家會想怎麼可能,蘋果公司的產品不是向來一上市就驚天地、泣鬼神,萬教轟動,人人排隊搶著要嗎?問題在於IPHONE第一代在中國上市的時間和美國不同,美國是2007年就上市,但中國晚了兩年,到2009年才上市,可以看成是蘋果當時不覺得中國市場很重要之類的。以至於蘋果公司提出的中國市場相關資料,在法院看來是都在新通天地公司申請之後。因此最後判決蘋果公司敗訴。
  或許大家看完判決還是會覺得,這太荒謬了,實際上IPHONE公司能夠知名,都是蘋果公司的功勞,其他人何德何能能夠分享?甚至透過這種搶註商標的方式,來侵蝕蘋果公司的利益?甚至這在中國還不是第一件,例如麥可‧喬丹就曾經因為自己的喬丹商標被註冊而大怒,在中國提告,但是敗訴,也有許多台灣廠商主張自己的商品銷到中國的時候才發現商標已經被搶註了,自己竟成為侵權者。只是,或許也有些人認為,那麼大家為什麼會覺得,可以透過註冊商標的方式,來排除他人使用文字、氣味、聲音、圖像宣傳自己商品的自由,這種制度是合理的呢?況且,中國保護一家外國公司的利益,到底對中國有什麼好處?蘋果公司會因此退出廣大的中國市場嗎?如果蘋果公司花個幾千萬美元,新通天地公司是否會願意讓售這個商標權?到底什麼樣才是合理,恐怕只有天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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