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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指出,有位任職美容公司的許小姐,因私調公司老闆相關監視畫面,引發訴訟糾紛。其公司老闆與廠商發生肢體衝突的影像,公司監視器拍攝下來,許姓員工擔任會計,擁有該監視器帳號和密碼,她調閱衝突過程的畫面,並用手機翻拍將影像傳給其他同事看,老闆知道後控告妨害電腦使用罪,並開除許小姐。後來,法院判決許小姐罰金1萬5千元。
  許小姐不服遭到公司開除,另外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主張調閱監視器畫面,是受到公司主管指示,並不是自己私自作為,不認為自己有錯,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不過,美容公司指稱許小姐已調職其他分店,也沒任何主管指示她去原來分店調閱監視器,主張許小姐是心存好奇及八卦心理,才會自己調閱畫面,法院採信公司說法,判決許小姐敗訴。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因為將老闆與其他人衝突的攝錄畫面,轉述予其他人知悉,被公司認為攝錄影像未經公司同意私自取得,尚翻拍轉予其他人知曉,公司認為違反勞基法規定而將之開除。由此案例,提醒員工,公司監視器拍攝的影像,若未經公司同意,切勿私自複製或使用,若是基於好奇的心理,尤其是其中還有老闆的八卦,更容易引起誤會,慎之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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