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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一件民眾抗議司法不公,而在家門口掛白布條抗議的新聞案例,緣起於鄰里間的袋地通行權訴訟爭議,民眾不滿判決結果。故事是這樣:有位蕭姓民眾買了一塊農地,沒有對外通行之出路,法律稱之為「袋地」,蕭姓地主向法院申請要從鄰居地上通過。後來,法院判決蕭姓地主可以從鄰地徐姓兄弟之共有土地經過,可以行使「袋地通行權」,此外,還可舖設柏油路,引發徐姓兄弟不滿,所以在自家門口掛起白布條,對判決的內容表示抗議。但到底什麼是「袋地通行權」呢?
  所謂的「袋地通行權」,依據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就是說,土地在沒有可以對外聯絡出入的通路時,就屬於「袋地」,袋地的地主可以主張由鄰地的土地進出公路,此種通行的權利叫作袋地通行權。另則,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當然啦,依照同項後段的規定,主張袋地通行權的人,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在確認通行權存在後,有通行權人就能夠依照民法第788條第1項本文規定在必要的情形下來開設道路,當然,對於通行地因此所造成之損害,依照同項後段的規定,也一樣要支付償金。這樣的規定並非台灣所特有,最初就是參考德國、瑞士、日本的物權法規定而來,如日本民法第210條到第213條中,就有類似的規定,將這種沒有適宜之聯外道路的土地稱為「囲繞地」或「袋地(ふくろち)」。
  回到本新聞案例,法院判決確認蕭姓地主得享有通行權,確認通行的位置及寬度為3公尺,並可以在鄰人徐姓兄弟共有的農地上,鋪設柏油及混凝土路面。對於法院的判決,徐姓兄弟相當不服氣,乃在圍牆外掛起了白布條,以示抗議,並表示會向監察院提出陳情。徐姓兄弟主張這塊農地早期是一整塊地,經過分割後,他們兄弟各分一塊,鄰居也陸續分割,為了方便通行,徐姓兄弟在私有土地上自行規劃了一條共有道路通行,鄰地則是轉手賣掉並沒有自行設立道路,最後才會變成袋地。不過,法院最後仍然認定蕭姓地主的袋地可以在鄰地舖設道路通行。
  實際上,若是自己任意造成袋地,則不得主張鄰地通行權,應先敘明。
  在鄉下,有些聯絡道路已經使用幾代人了,道路地也許是私人所有,然既已供袋地者使用數十年,則鄰地所有人不應要求袋地者變更原本通行道路。有時,鄰地會說可走更短更近的其他鄰里聯絡道路,不過,這種講法是有疑義的。關於袋地通行權,若未善盡情理判斷,僅單以法條形式僵化認定,經常引起民怨及糾紛,在判斷何者對鄰地損害最小時,必須公平合理,絕非僅形式上以道路之長度或面積為唯一之考量的標準,倘各種道路本身對於鄰地所造成之損害,因鄰地本身之性質而有差異,此時自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為判斷。
  所以說,民法第787條之通行權事件,於各種路徑之選擇上,自不應以其中一條路徑較短,即認該路徑對於鄰地之損害最小,如:途經駁坎、高低差、尚有林作生長,砍除遇雨易生坍塌等等,仍不適宜闢為道路,就不能強要袋地者只能對此處主張通行權。或是,山坡地開設道路,倘有害於周圍居民安全時,亦難謂適當。或是,如果另外開設道路,會造成周邊建築物之損害時,亦同。總之,這種鄰人間土地通行權的問題,非僅由法律即可一蹴解決,法院若無將情理同時並重考量,判決的結果亦可能衍生更大的糾紛,未必能夠達到司法實質公平、終局解決紛爭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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