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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的勞動節適逢週日,不過因為政府機關不放勞動節,所以公務員隔天就沒補假,也不會特別宣傳這件事情。但對於會放勞動節的勞工來說,如果週日是放假天,又碰到勞動節的話,有沒有擇日補休的問題呢?
  依照勞基法第37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而所謂的「勞動節日」,依照該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的規定,就是所謂的勞動節,這是一個勞工放假,但是公務員不放假的特殊節日。
    過去因為勞工的工時是雙周84小時(隔周休二日),所以雇主常常透過約定周休二日與調移休假,處理掉這種公務員不放假,但勞工放假的節日。但今年開始勞基法規定勞工每周工時40小時,形同周休二日的時候,如果雙方約定假日休息,卻又碰到勞動節的時候,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1條第1款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補休:一、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必須要擇日給予勞工補休,否則就要給加班費。
  其他類似的節日,還有去年底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刪除的革命先烈紀念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國父誕辰紀念日、行憲紀念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臺灣光復節,日前因為被立法院退回行政院(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第3項),如果勞動部沒有在兩個月內更正廢止,立法院態度也不改變的話,就會直接失效,換句話說,也會有七天是公務員不放假,勞工放假的節日,到時候也會發生和今年勞動節一樣的問題,在此順便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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