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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大家都在討論肯亞事件,爭執在國外犯罪,台灣到底要不要處罰,這邊舉個虛構的故事給大家聽,以前有個又高又帥的教授,娶了個門當戶對的妻子,只是這個教授有一次在到肯亞參加學術研討會的時候,居然和一起同行的已婚年輕女助理發生關係,女助理回來還生了個小孩。這下不得了,教授的妻子和助理的老公大怒,向檢察署怒告通姦,結果如何?
  檢察署表示,通姦罪只是最重本刑一年以下的罪,依照刑法第7條本文的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白話來說就是,通姦罪是輕罪,在國外犯罪,不適用刑法,無法可管的意思。教授的妻子和助理的老公雖然很生氣,但既然刑法這樣規定了,也無可奈何。
    不過,就算刑法不能適用,民法上還是可以因為這樣的婚外情行為,去主張離婚啦,只是這個故事既然是公道伯說的虛構故事,後續怎麼樣,就讓大家自己想像啦,在這邊再說一遍,如果是在「中華民國境外」犯罪,只有在最輕本刑在三年以上的重罪才要處罰,舉例來說,像是殺人罪(最輕十年)、強盜罪(最輕五年)、強制性交(最輕三年)等等,但如果是竊盜或加重竊盜、詐欺或加重詐欺、背信、酒醉駕車、肇事逃逸、過失致死傷等等大多數的犯罪,又沒有侵害國家法益或一些像是毒品之類的犯罪時(參見刑法第5條),「中華民國刑法」都不會加以處罰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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