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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在新聞報導上都看過所謂的醫療糾紛,像是這種涉及專業的訴訟案件,法院或是地檢署無論民刑事,都常常會委託醫審會、醫學中心、或是專科醫學會來進行鑑定,而依照鑑定意見來認定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有無違反醫療常規。但就算醫療鑑定意見認為上開人員沒有違反,法院也採信這個觀點,仍然有可能認定他們有過失喔!知道為什麼嗎?

   這個關鍵就在於醫療法上所謂的「知情同意權」(informed consent),也就是在面對締結契約的雙方因為專業程度不同,而造成的地位不平等時,法律為保障於弱勢的一方可以取得等量的資訊,已做成妥善的選擇,會課予資訊較充足的一方告知他方的義務。舉例來說,像最近紛紛擾擾的衍生性金融商品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金管會就有要求銷售者在銷售之前,必須尊重客戶的知情選擇權,以保障客戶可以在充足的資訊下,選擇自己到底要不要買這個商品,醫療契約也是如此。就算醫事人員就許多醫療處置都符合醫療常規,也有鑑定意見來背書,最後仍然發生了難以預見的醫療傷害,假設在過程中未將相關資訊或其他雖不算最好但是風險較低的醫療處置方式告訴病方,使得病方喪失選擇其他醫療處置方式時,就上開醫療傷害,醫事人員仍有可能被法院要求負起責任。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醫字第1號民事判決內容指出,依據醫審會鑑定結果,雖無法認定醫事人員在處置過程有違背醫療常規,但卻針對醫事人員沒有在處置前,告知病方家屬有選擇轉到更大規模的醫療機構的機會,侵害了病方的「知情同意權」,該判決還是認為醫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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