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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樓住家門口可否放置鞋櫃呢?最近有類似的新聞案例判決。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違者將被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社區管委會要求大樓住戶陳先生移除門口鞋櫃,陳先生認為鞋子都有放到鞋櫃裡收整齊,擺放位置也不影響大樓衛生及住戶通行,因此拒絕,管委會乃報請主管機關處理,陳先生不服被開罰,提出訴訟。最後,法官裁判撤銷原裁罰處分。
  法官說「鞋櫃」怎麼會是雜物呢?另外,該鞋櫃安放位置非屬柵欄、門扇,或廣告物、私設路障等可比。審理時,主管機關表示鞋櫃對其所有權人或許不是雜物,但對其他住戶而言就是雜物。法官則認為將每家每戶均必備之鞋櫃視為雜物,實非為社會所能接受的法律解釋。不過,本件法官的重點是在於,緊貼於牆壁設置的鞋櫃,明顯不致妨礙住戶逃生避難及出入通行,應堪認定,是原處分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前段處罰陳先生,乃有違誤。法官認為陳先生的鞋櫃位置緊貼牆壁,鞋子均收納於櫃子內,該處固屬公共走廊空間,並未阻礙通行及逃生動線,認為主管機關裁罰過度引申、誤解法令。然而,主管機關表示,樓梯間等公共空間本來就不得擺放私人物品,且突發事故難以預測,若有人不幸碰撞絆倒,該由誰負責?並說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不過,也有不同見解的判決。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0號判決意旨則說:「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前段住戶不得於……樓梯間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係以或與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部分分別規定,二者應屬不同之行為態樣與違規要件。是以,妨礙出入係屬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之要件,若於樓梯間等處所堆置雜物,則並無此要件。惟該項立法目的係為達維護公共安全之目的,而明定樓梯間等處所不得擅自堆置雜物或設置柵欄、門扇等,以免妨礙逃生避難,若一經堆置物品,即違反該項規範目的及立法意旨,與堆置物品之屬性、大小及堆置之目的無關。」
  實際上,在不影響公共安全的情況下,於大樓住家樓梯間放置鞋櫃被裁罰似有過苛。然而,另案判決認為一經堆置物品,就違反立法意旨,也不無道理。此故,目前關於大樓住戶門口究否可以放鞋櫃,似無定論。之後,有賴主管機關及司法機關的類型化判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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