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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大搖搖哥遭市政府強制就醫,引起人權團體的關注,許多網友與台灣人權協會的律師一起向各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要求提審搖搖哥,讓搖搖哥出院,但你知道,整個提審運作的機制是如何嗎?
  提審法最初是在1935年所制定,比現今的憲法還早,立意是為了避免有司法或警察以外的機關隨便抓人,凡是「任何人」,注意,是「任何人」知道有人被抓了,都可以向法院提出提審,法院必須在24小時內進行提審,判斷抓人這件事有沒有理由,當初是設想,如果是偷偷抓人的,被法院一提審,就會乖乖放人,這樣的精神,後來也延續到憲法第8條關於人身自由的明文規定。
市政府將搖搖哥送醫,雖然可能適用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1項的「護送」或同法第41條的緊急安置,但法院都還是可以對於搖搖哥進行提審,由法院來做最後的判斷,所以就法律形式上來說,搖搖哥能不能強制就醫,不是警察說了算、不是消防隊說了算、不是醫師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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