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宜蘭之旅  

  在最近幾年接連發生如2015年的北投殺童案、內湖的女童斬首案、新北投襲警案、樹林攻擊消毒員案等諸多隨機重大刑事案件,民眾、輿論領袖、甚至許多立法委員大力疾呼應該對於這種隨機殺人、殺害幼童的被告,修法論以「唯一死刑」,但也有人主張,死刑並非文明國家應有之行為,甚至這種唯一死刑的立法根本上就已經違憲,雙方針鋒相對,壁壘分明,但到底什麼是「唯一死刑」、在台灣的歷史上,有沒有出現過「唯一死刑」呢?
  所謂唯一死刑,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63號解釋所言,就是「概以死刑為法定刑」的條文,就稱為稱為「唯一死刑」,例如制定於1944年的懲治盜匪條例,對於一級盜匪罪,就一律論以死刑,1955年的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對於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鴉片或意圖製造鴉片而栽種罌粟者,都是一律論以死刑。而在1980年代,關於釋字第194號解釋與第263號解釋都有討論這個問題。前者認為唯一死刑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之必要而制定」,所以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後者則認為刑法另外設有減刑規定,就算法定刑是唯一死刑,實際上法官可以認為被告其情可憫、自首等等情事,減成無期徒刑,不會因此一定要判死刑。如果以釋字第194條的見解,唯一死刑並不違憲,就算認為過於嚴苛,法官可以依法酌減,實際上也不存在「唯一死刑」。
  換句話說,就算立法委員今天規定隨機殺害幼童者,處死刑,也會因為法官在個案上仍然可以找理由酌減成無期徒刑,因此實際上在大法官看來,不存在所謂的「唯一死刑」這件事,也就不用討論唯一死刑到底違憲還是合憲。因此,最後的問題還是會回到,判決被告死刑,會不會如人權團體所言,是過於嚴苛、會不會無違背比例原則了,但以之前大法官曾經做過的釋字第476號解釋來說,對於肅清煙毒條例中的死刑與無期徒刑之規定,認為是「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的做法,仍然認為這合乎憲法。當然,未來到底會如何,仍然有待立法者與民眾的討論,以及大法官的智慧,才能得到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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