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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未婚媽媽和男人出軌所生的小孩子女,父母皆欲爭取小孩的監護權時,法院會如何判斷認定呢?

  最近就有類似的新聞案例,郭先生外遇,與婚外情對象莊小姐生了小孩。一方面,郭太太發現雙方外遇,提告莊小姐妨害家庭通姦罪,後來法院判決通姦罪成立。莊小姐也認為郭先生能認女兒,也作了親子血緣鑑定,郭先生也同意認祖歸宗,不過,郭先生希望與小孩同住,郭太太也支持先生爭取小孩的監護權。只是生母莊小姐則主張,郭太太精神狀態不佳,爭取小孩的動機,只是為了拆散莊小姐,不讓她與小孩在一起。甚且,莊小姐主張郭先生身為生父,於小孩出生後都漠不關心,其家庭成員也對女兒態度相當敵對,如果小孩的監護權歸生父莊先生的話,將會影響小孩的成長。不過生父郭先生這邊主張:生母莊小姐以女兒為工具,曾經傳訊息騷擾、威脅破壞他的圓滿婚姻,懷疑「未來如何教導小孩的正確人生觀?」,郭太太尚表示,如果小孩到她家,可讓家庭生活更熱鬧完整。

  不過,在這場爭取女兒監護權的官司中,法院則認為郭太太對莊小姐有「嚴重敵意行為」,未來恐造成孩子認知混淆,將監護權判給生母莊小姐。法院的理由是基於過往,郭小姐曾對莊小姐提起通姦告訴、損害賠償民事訴訟,還查封莊小姐的不動產,可見有「嚴重敵意行為」,日後若由郭太太照顧孩子,恐因對於生母的認知態度,會轉換到小孩身上,而不利於小孩。另且,莊小姐在親職、教養能力及照顧環境評估上都沒有問題,況且小孩出生後都是由生母照顧,也符合「最小變動原則」、「幼年從母原則」,所以法院最後認定小孩的權利義務行使與負擔(監護權)應該歸屬於生母莊小姐。

  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請求定之。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時,也是一樣的。依民法1055-1條規定:「法院在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例如,在子女可以表達自己意見的青少年類型,孩子的意見應予尊重,比其他經濟或父母態度可能都來得重要。在一、二歲小孩,為了維持從小的成長過程,有所謂「最小變動原則」,為了讓生母撫育有所謂「幼兒隨母原則」,除此之外類似本案,假若雙方都很積極要小孩的監護權情況,還會因為生父的配偶曾經對於生母有相當的敵意,這部份被法官認為是監護判斷的重要因素,因此,最終將監護權給了生母。此故,各位出軌的男人們,不要以為完整的家庭、良好的經濟條件,就一定可以取得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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