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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向來被認為是代表國家進行犯罪追訴的主體,在法庭上所為的舉動,通常都會不利於被告,但最近有新聞報導表示,檢察官為了被告的利益,向法院對於已經確定的案件提起再審,讓大家都相當驚訝。
    這個新聞中所提到的判決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835號所提到的殺警案,維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重更(二)字33號的死刑判決定讞,之前已經提起過相當多次再審,並且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提起一次的非常上訴,但是並沒有被法院接受。這次的再審,是由高院台中分院的檢察署來提出,令人相當訝異,因為根據報導指出,之前沒看過檢察官有採取類似的作法。
    只是刑事訴訟法,從來也沒有禁止檢察官基於被告的利益而行動,甚至有認為檢察官一定程度仍然存在客觀性義務,換言之,並非像是民事兩造一樣相互對立,而是為求刑事司法的客觀正確性而行動,或許在高分檢台中分署開此先例之後,未來會有更多檢察官願意採取這種作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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