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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黃先生因違停市場旁巷口,擋住後方公車通行,造成後方車輛回堵,警察請黃先生把車開走,不過警察回到現場,黃先生仍然違停未開走。警察於是開出白單(逕行舉發通知單),並將白單以雨刷夾在車輛擋風玻璃上,正站在車旁拍照取證時,買回菜趕回取車的黃先生央求不要開單,警察仍拍完照後離去。後來,黃先生收到900元罰單,主張警察取締他違停時,因為他人已回現場,警察應開紅單舉發他,而不是把白單放在他車窗上就走人。因此,黃先生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違停時,人已到場,警察應該開紅單,不是開白單。法院審理後,也認為警察方確實違反開罰單的SOP,真的撤銷原處罰。
  警察表示黃先生車輛違停在紅線上,違規事實明確。因開白單時車主不在車上,開完白單後,黃先生才現身。法院則認為開白單時,車主既已出現,應該當場舉發。法院判決認為「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明訂,警察開單時,如違規者到場,應當場開紅單舉發,不得事後開白單逕行舉發。也就是說,警察應該直接開紅單,就可以罰黃先生,因為警察是開白單舉發,違反舉發程序,所以被法院撤銷該開單程序。
  唉,一定許多人為警察抱不平。為何違規事證明證,僅因為程序上的瑕疵,就可以撤銷開單呢?事實上,正義分為程序正義及實質正義,若為實質正義而破壞程序正義,也會是有問題。法官可能想藉此案例,導正開單的合法程序吧!
  警察杯杯們應注意,違停開單二招秘笈:第一招,開完白單之後不要待在現場!第二招,跑太慢而車主現身時,儘管給它紅單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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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內政部關於警察的Q&A問答:
(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3515&p=6&f=6)
Q:請問警察照相舉發違規停車,如果沒有放置白單,被舉發違規停車罰單可否撤銷?
A:
(一)為健全逕行舉發違規停車處理流程,提升交通執法品質,避免同一違規停車行為,經不同執勤人員重複舉發,而產生民怨;內政部警政署乃統一製定「違規停車逕行舉發標示單」(俗稱白單)以資規範,並訂定相關作業應注意事項,俾供執行人員依循;藉由該標示單之置放,使民眾免除因被重複製單(逕行舉發違規停車未逾2小時,不得重複舉發),而須再循救濟途徑之情形。
(二)因上揭標示單非法令規定之表格,僅為標示供執勤人員辨識之用,如執勤員警未依規定放置標示單,依規定將核予行政處分,因標示單對民眾不具拘束力,如違規停車行為屬實者,執勤人員仍須復以「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舉發其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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