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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聞報導,一位國中生喜歡玩線上遊戲,在網路上看到「寶物交易」或「代練角色等級」廣告後,使用他媽媽的名義,並用其繳水電瓦斯費的帳戶從事交易十萬餘元,向陳先生購買虛擬寶物。後來,陳先生又慫恿國中生更新遊戲裝備或付費,提升角色等級,才能在遊戲中擊敗對手。因此,國中生又買了三十多萬元的的寶物,而國中生母親都不知情,直到銀行通知帳戶餘額不足,才發現兒子花了幾十萬元購買虛擬寶物。

  後來,媽媽以兒子未成年不能獨自交易,向法院提出訴訟,主張買賣契約無效,要求反還價金。陳先生則抗辯,買家申請帳號時,交易網站就有提醒未滿廿歲應得到父母同意,而且也無法辨識買家年齡和身分,甚且於買的都是高單價寶物,乃認為對方已成年才會出貨,拒絕還錢。不過,法院最後調查後認為,賣家曾經和國中生組隊玩遊戲,並以網路電話聯繫,應知道對方是國中生,並且是以其母親名義註冊購物。判決認定賣家知道買家未成年仍從事交易,買賣契約無效,判決賣家敗訴,應返還買賣價金。

  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民法第13條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再依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另外,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參考上述法條規定,國中生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購買幾十萬元的虛擬寶物,應非屬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未經父母同意,法律行為是效力未定,事後父母拒絕承認,該買賣契約無效。

  但是,若依民法第83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所以說,若買賣交易契約,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相信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者,可能會被認定是有效的。於本件案例,因為賣家知道交易對象是國中生,且明知以其母親名義轉帳,乃認定買賣契約無效,因為幾十萬元的東西,對國中生來說,實非日常生活的必要行為,一般說來,國中生的日常生活所需,像是買書、買餐飲、買車票、買文具等等交易,始有可能被認定是有效的法律行為,此故,賣家不要以為賣了幾十萬元虛擬寶物給國中生,以為發了筆小財,事後可能被國中生父母給追討回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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