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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南部於2月6日凌晨發生規模6.4的大地震,造成重大死傷,根據新聞報導,尤其是台南市永康區維冠金龍大樓,更是傷亡慘重。該地上16層地下1層的大樓,於民國81年興建,83年完工,才蓋好二十幾年就倒了,究否為網友罵聲一片的豆腐渣工程,由待檢調查明。此次地震造成的損害,有關刑事責任部份,針對涉及業務過失致死之嫌疑人,究竟要採取限制出境或扣押財產來伸張司法正義?為國家機關目前考慮可協助住戶的作為。

  據了解,有認為該棟大樓的建商維冠建設公司,已辦理停業,住戶可能會求償無門。雖然公司法人停業或無財產,仍能對於實際侵權行為的人請求損害賠償。依照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當然,加害者可能會抗辯,依據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在發生侵權行為之後,如果超過十年,請求權就已經消滅,不用賠償。現在有一個問題來了,假若維冠金龍大樓是在83年完工,是否已超過請求損害賠償的時效期間呢?當受害住戶請求損害賠償時,對方可能會主張房屋蓋好已過二十年了,以時效消滅為抗辯而拒負賠償責任。

  然而,依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168號民事判決意旨說:「侵權行為請求權之消滅時效,除加害行為外,尚須有損害之發生始能起算;否則,雖有加害行為,但損害尚未發生,其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尚未具備,時效自不得開始進行。系爭房屋係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倒塌造成○○○等二人死亡之損害,時效自斯時起算,迄被上訴人於八十九年一月四日提起本件訴訟,未逾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時效期間,上訴人為時效抗辯,為無足取。」白話來說,就是大樓因為地震倒塌「發生損害」之前,侵權行為的時效都還沒有開始起算,當然也不會有加害人可以主張時效消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可能。

  由上結論可知,維冠金龍大樓住戶的侵權行為賠償請求權時效,應是從2016年2月6日大樓倒塌受害時起算,並非從1994年起算。所以說,住戶仍然可以向實際上讓他們在這次地震中受到極大損害的加害人求償!

全文刊載於: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60206/79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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