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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輛夜間行駛的機車,從旁邊擦撞了未開車燈的自行車,造成機車騎士死亡,請問騎自行車的人是否構成過失致死責任?最近出現類似的爭議判決。
這個案子是這樣,有個林先生在某天夜裡,騎機車的時候,撞上同向行駛自行車的右側握把而倒地,林先生未載安全帽,倒地後撞到頭部,因顱內出血不治死亡。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該起機車撞及單車而致機車騎士死亡的案件,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夜間騎單車要開燈,認為被害人騎機車撞人是肇事主因,自行車的車尾沒開啟燈光為肇事次因。因此,第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單車騎士沒開車尾燈也有違反注意義務為理由,判決成立過失致死罪。不過,第二審法院卻認為單車設有反光片,機車開遠燈在幾十公尺外就可以看到單車,第二審法院認為機車應該有有充足的時間及距離反應,不能因為單車未裝警示燈就認為有過失,乃改判無罪。亦即,第二審法院認為車禍是被害人自身的過失造成的,判決被告無罪。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規定,腳踏自行車是慢車的一種。再依同法第128條規定,慢車在夜間行駛應開啟燈光。但是,此定讞判決該未裝警示燈的單車無罪,有人擔心該判決會讓有些人認為無需裝車燈,或是認為只要有反光警示裝置足以善盡夜間安全的注意義務。實際上,「行政法」與「刑法」的注意義務,有時候不見得是一樣的,在本件就是如此。第二審法院的見解,認為單車雖未加裝市售警示燈光,不過,因為後方設有反光片警示裝置,已盡防止危險發生的義務,即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慢車在夜間行駛應開啟燈光,只是行政法的義務而已。就刑法的義務來看,若單車設置反光標誌,即有可能被認為未怠於履行防止危險發生的義務。只是,如此可能讓人覺得未裝車尾燈不見得是違法的,所以有必要再加以說明。
基本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已經規定夜間行駛應開啟燈光,若有違反,即屬違反前述行政法規定,這點是很明確的。其次,關於未開啟燈光而發生死亡車禍的情形,是否就一定有過失呢?其實未必,因為有無刑事責任,是違反刑法過失的問題,必須另外判定,例如本案,法官認為是因為被害人自身的不注意,而與單車是否有燈光並無關係,必須要個案判斷,這應該區分清楚,而不能一概認為單車夜間就不可以不開啟燈光。
  一言以蔽之,法律規定單車晚上行駛是要開啟燈光的,本案是比較特殊的情形,千萬不要當作原則來看待,因為後面的案例,不見得是如此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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