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昇法律  
  案例:大牛的一塊地借給老朱蓋間小木屋,讓他有棲生之處。隔了多年,小木屋舊爛了,大牛一家移民美國,多年未聯絡,老朱自行打掉小木屋重建為水泥屋。又隔了幾十年,大牛、老朱都歸西了。下一代的小牛、小朱都不認識,小牛繼承遺產時,發現這塊地,要求小朱拆屋還地,小朱說:「你爸大牛同意我爸蓋的吔,我也是繼承來的,不拆就是不拆。」小牛一狀告上法院去!

  公道伯,給個說法:
  原本大牛借地給老朱蓋小木屋,因此,老朱的小木屋使用大牛的地,是有權佔有的。一般說來,若未言明借貸土地的使用期間,雙方使用借貸法律關係的存續期間,至少小木屋還可以使用的期間,可認為是雙方土地使用借貸的期間。但是,一旦小木屋頹圮不堪使用,老朱在原址重建水泥屋時,要重新與地主即大牛再成立新的土地使用借貸關係。原本小木屋土地借貸使用關係,因為小木屋沒有再使用這塊地,而結束了土地使用借貸關係。老朱重建的水泥屋,就會構成無權佔有,小牛因繼承這塊地變成所有權人,小朱也因繼承變成水泥屋的權利人,水泥屋與這塊地不存在使用借貸關係,小牛得主張小朱無權佔有而要求拆屋還地的。
  也許有人覺得這樣太無情了,多年前同意人家使用,怎麼多年後可以反悔呢?假若有類似情況的屋主,應該考慮只整修原本的建物,千萬不要整個打掉重建,因為原本的建物只是整修而已,土地使用借貸關係還是在的,地主或其繼承人不能要求返還土地。但是像大牛的情況,整個打掉重建,如此一來,小牛所繼承的水泥屋,可能就不保了!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