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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本月份通過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草案,我們注意到其中有二個重點,第一是包含病歷、醫療紀錄、犯罪紀錄、性生活等等敏感性個資,都不能任意蒐集、處理、利用;第二,修法後刪除舊法相當擾人的「非營利使用個資」的刑事責任,回歸民事處理,避免刑罰過度擴張。看起來似乎兼顧個資持有者的人權與使用他人個資的權利,但仔細看看立法院通過的草案文字,就會發現是大開倒車的修法。
  敏感性個資的部分,於新法通過之後,包含病歷與性生活等等在內的敏感性個資,原則上不能蒐集,似乎是進步的立法,但敏感性個資早在2010年個資法修法時就已經出現,定義和這次的修法類似,就算有本人同意,其他人也不能蒐集、處理、利用這類敏感性個資,當時的規定,遭到許多團體大力反對,認為嚴重影響他們的業務運作,造成長達五年多的時間,法律上空有敏感性個資的規定,卻因立法當時把實施日期交給行政院決定(此部分可能有違憲之虞),所以這部分沒有生效。這次修法,只是將本來在五年前就應該生效的敏感性個資規定,允許在有本人同意下,加以蒐集、處理、利用而已,以求「方便利用」,談不上什麼進步。甚至,新法在敏感性個資中還自作聰明地加入「性生活」如此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以後連情侶彼此之間在性行為以外的一些親密接觸,像是牽手、接吻之類行為,恐怕都可能在敏感性個資的定義範圍,而不能任意蒐集、處理、利用,以後媒體若想報導政治人物與配偶以外之人上賓館搞曖昧、有無私德問題,恐怕都在禁止之列。
  其次,「非營利使用個資」的部分,雖然號稱除罪化,但仔細看一下新法條文就會知道根本胡扯,以刑度來說,還加重處罰。舊法非意圖營利違反個資法利用他人的個資,在足以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下,頂多只有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意圖營利,最多到五年;新法不區分意圖營利與否,除了「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的意圖營利行為外,只要行為人有「損害他人之利益」意圖,一律都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僅沒有將非意圖營利除罪化,刑度還有可能從二年提升到五年。所謂「損害他人之利益」的意圖,實際上和非營利使用他人個資的行為不會差太多,只要有人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隨隨便便都可以主張別人有這樣的意圖。過去曾發生的案例,銀行職員業務上聯絡客戶而都會有客戶的行動電話號碼,離職後因故不滿而發簡訊給客戶抱怨幹譙,法院曾認為這是非意圖營利違反個資法的犯罪行為,判刑三個月;依新法來看,這樣的行為要判刑嗎?新法修正後,本來是要就非意圖營利違反個資法的行為,用民法規範,但是看起來,不但沒有達到目的,反而刑度變得更重,這是那門子的修法?立法者自作聰明以為是除罪化的修法,文字修的不精確,反而加重一般人非營利使用個資的潛在刑事責任。
  總結來說,這次個資法修法,沒有立法者在新聞媒體上所宣稱之進步,更直白一點講,比不修法還要慘。值得一提的,修法後可以透過個人書面同意,合法利用敏感性個資,用以進行研究或是行銷的一些利益團體,可能會覺得修得還不錯哩!本次修法究竟是解決問題,還是治絲益棼,等著看吧!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54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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