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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底到了,很多人都在放假出國,有時候自己不能出國旅遊,但是看看別人網路上出國旅遊文章或是照片也是一種享受,不過我有一個同事很特別,他也喜歡看遊遊文章,但是他專門看悲劇式的旅遊心得,例如花大錢,但是吃、住的行程都很爛的分享文章,他說看完之後上班心情都好起來,慶幸自己可以上班沒有出國玩,我大概也看了一下內容,感覺真的還不錯。

  不過我的重點在於,裡面其實很多案例可以在法律上來探討:
一、其中經常會提到的情況是所謂入住同等級飯店,例如原本預計是要去住箱根的4星級溫泉旅館,但是住到同等級但是地點是在風化區的飯店,這樣能不能要求賠償。
首先,民法對於旅遊問題有特別的法條規定,旅行社提供服務必須要有通常之價值,星級雖然有約定,但是所謂同等級還必須要看價格,實務的案例中有些會認為,還必須要參考價格來判斷,價差大的話,就算同等級消費者還是可以請求賠償。
二、另外,實務上也有判決認為,如果出發之前旅行社就已經知道原本預定的飯店就無法入住,旅行社應該先告知消費者,沒有告知的話,業者會有責任,法院認為,因為飯店是旅遊的重要因素,就算是等級相同,但是如果出發以前就知道無法訂到飯店,就應該要通知消費者,讓消費者決定,不能夠出發以後才告知。
三、還有就是被併團的問題,因為法律上認為旅行社在銷售旅遊產品時,所販售的不僅是交通、食宿、導遊及旅程安排而已,同時也提供了完成整趟旅行的專業服務,所以不是有提供個別的飯店、交通、餐廳就好,所以政府有規定,要是簽約跟帶團的旅行社不一樣,必須要消費者同意,不然可以請求賠償,或是團費的5%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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