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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園區高科技大廠魯國公司的員工吳起,在魯國公司工作多年,替公司立下汗馬功勞,但升遷不順利,年終常常被砍,私下和幾個同事向高層抱怨,魯國高層蛇王說:「你們沒看隔壁晶圓大廠齊國公司都開始放無薪價了!知足常樂,多貪則憂!」對於員工的怨念完全不為所動,剛好這時候,外國廠商魏國公司需才孔急,因此祭出管理職加上雙倍薪水、兩倍休假的福利來挖腳吳起,魯國公司知道這件事之後,沒有想要提高待遇來留住吳起,反而主張如果允許吳起離開魯國公司跳槽外國,將會造成國內高科技的營業祕密和智慧財產權流到外國,因此訴請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不允許吳起到外國廠商齊國公司任職,也獲得法院裁定認可,但網路上有支援吳起的業界人士批評,認為這嚴重影響員工的工作權,形同縱容資方可以苛待勞工。

  公道伯,給個說法:
  對於這種基於保障智慧財產或營業秘密的技術,限制員工選擇職業自由的案例,在台灣早已經不是稀奇的事情,諸如台積電、聯發科,近來都有很多鬧上法院的案例,甚至最後促使立法院修改了營業秘密法,加重相關刑事責任,很多時候,基於愛國心考量,許多人都會批評這些想要跳槽的員工是叛徒,特別是如果是被某些在國際上,與台灣競爭的國家像是韓國、中國給挖腳的時候。
  只是,我們如果站在像是故事中,吳起先生的立場來看,如果魯國公司肯定吳起先生是公司的重要人才,持有相關高科技技術,不能被任意挖腳,為何不透過提高待遇的方式來挽留,而是要透過法律途徑?甚至,魯國公司的作法在業界還相當常見?理由無他,因為這樣成本比較低,加上,反正台灣過去都沒有強悍的工會會在這個時候出來幫勞工說話,與愛國心的作祟,就會選擇無視吳起先生的工作權。
  但最近情況已經有點開始改變,越來越多工會敢以罷工的方式來和公司抗爭,如果公司只是用競業禁止、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來主張員工是人才,所以不能任意離職、跳槽,但卻不給予這些被公司認為是人才的勞工相應的待遇,豈不自相矛盾?那麼,反擊得作法當然就是罷工,逼得公司退讓放棄或部分放棄上述這些條款,舉例來說,像是有航空公司在幾個月前所簽訂的團體協約就如此。當然,深富愛國心的網友可能會質疑,那不就是容許高科技員工任意被敵國挖腳,不利臺灣了嗎?但這一點,就見仁見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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