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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台灣還有通姦罪的規定,是否存廢,引發爭議。不過,既存此罪,通姦者及其配偶,相關通姦者的縱容、宥恕問題,應該加以瞭解。
  依據刑法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然而,可要特別注意刑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所謂「縱容宥恕」,就是事前放縱、容許,事後原諒、寬怒(註:「宥」ㄧㄡˋ,寬怒赦免的意思)。翻譯成白話來說,放縱老公老婆婚外戀,或是原諒先生太太的性亂搞,不得再提出刑事告訴的。
  最近,就是類似的新聞案例,大概是這樣子:王先生帶小三回家「嘿咻」,老婆提出告訴。雖然小三也承認與王先生發生性關係,不過,法官發現王先生帶小三回家時,太太沒反應,而且雙方的LINE對話內容,太太的部份~「如果愛她,我成全你們」、「無法眼睜睜看著你跟她睡,請你暫時不要離婚,讓孩子有爸媽,我會祝福你們」、「你叫我情何以堪?」、「我很愛你,所以不願報警捉姦」、「我以為很簡單,不理你們就好了,可以的話,明天早點帶她離開」、「算了,你高興就好了,我死心了」、「我睡了,你們早點休息。」先生的部份~「如果妳答應讓她上來,就要有心裡準備」、「妳可以告啊」、「我幫妳報警要嗎?」
  看完這些證據資料,最後法官認為,老婆縱容先生與「小三」通姦,喪失告訴權,其後對先生撤銷告訴,對於小三也不得告訴,判決公訴不受理。參考前面的白話意思,大家可以明白,如果放縱另一伴通姦,不得告訴;如果通姦後,原諒另一伴,不得告訴。
  客倌們,看完此案例,吾人會好奇,為何太太會容忍老王帶小三回家住呢?相信有很多不為人知的背景因素,讓太太無奈的無反應,苦啊!吾人更好奇,這老王到底是怎麼啦?外面摩鐵很便便,老婆、小孩都在家,就算要省錢,這樣不太好吧?也許,老王也有許多不為人知的苦衷吧!既要離苦得樂,佛法或許可以幫上忙,佛就是教人離苦得樂的,真的。
  您覺得法律管得了婚外戀這檔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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