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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朋友分手,無故把對方的機車鎖住,小心這是一種犯罪行為,可能會構成強制罪。最近就有類似的案例,楊先生因不滿女友江小姐要求分手,拿著大鎖將江小姐的機車後輪鎖住,江小姐準備騎車時,竟發現機車被鎖住,請鎖匠將大鎖鋸斷後,機車才能騎走。

  本案經江小姐提出刑事告訴後,雖然楊先生認罪,檢察官還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因為本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就算江小姐同意不追究楊先生的犯罪行為,就算雙方達成和解,罪的部份是不能撤的,終究是法院輕判結案。

  由此案例提醒一般民眾,別人的權利,我們不能無故阻止;別人沒的義務,我們不能無故強迫。實務上,類似行為,也許不見得構成妨害自由,卻可能會構成強制罪。國民對於強制罪的認知不足,以致自己做強制行為卻不自知,即令主張誤觸法網,法院通常仍認為非誤觸,而是故意犯罪行為。所以說,一定要瞭解何謂強制行為?

  強制罪規定在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強暴、脅迫行為,原則上就是以加諸物理力的壓制或心理上的恐懼感,達到讓受害人的權利無法行使,或是讓受害人從事沒有義務的事情。來看看經常發生的案例,像是無故把人家的車輛輪胎鎖起來,例如經常有機車亂停在家門口旁,屋主一氣之下把人家的車輪鎖起來,若該家門口旁是公有地,從事此類行為時,切記深思。另外像是把人家管制在電梯內,也可能被認為是強制行為。還有一種常見的強制行為,一再惡意逼車行為,或是因不滿而由內線道加速切入外側車道擋住他車,接著再緊急煞車的行為,都可能構成妨害他車前行的路權,被論以強制罪。我們日常生活,常常因為生氣、暴怒或某些理由,以強制性的方法,影響他人的權利義務,卻不知道已經是犯罪行為,像本案例情侶分手,因不滿鎖住前女友的機車,卻吃上官司,事後就算和解,因非告訴乃論之強制罪是不能撤回的,最後還是接到一個有罪的判決,相當不划算。

  此外,一些社會運動,為達到特定訴求的抗爭行為,有時候司法考量手段目的關聯性,以及整體法規範的不法評價,就算有可能有強制的行為,基於前述合於社會相當性及法益衡量之下,未論以強制罪,是比較特殊的情形,應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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