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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有個案子的刑事被告在地檢署獲得不起訴處分,但卻被民事法院判決要賠償,該案被告批評法院,為什麼刑事都說沒責任了,民事居然還會有責任?乍聽之下很有道理,但法院這樣判決,可是依法有據。
  刑法,原則上只處罰故意犯罪,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才會處罰過失,但民事不同,無論是故意或是過失造成別人受有損害,都可能會負擔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舉例來說,撞壞了別人停在路邊的機車,只要沒有酒駕或是撞傷人,通常不會被檢察官起訴,但是民事上很難說自己不用賠償車主,難道,我們能說刑事不起訴,所以民事也免責嗎?如果我們是機車的車主一定不會接受這種說法。
  甚至,刑事程序對於檢察官的舉證門檻很高,甚至有統計要到達99%的確信門檻,才能判刑,不起訴,只代表檢察官在該案的證據不足而已。但民事法院不同,法院心證門檻無須達到刑事確信的程度,當然判斷上可能就會不同於地檢署。
  還有的時候,法院本來就不受地檢署甚或其他法院的判斷所拘束,依照憲法規定,個案的法官是依照法律來獨立審判,地檢署或是其他法院的意見,在這個案子上,頂多只是個參考,未必會完全拘束,當然這個時候可能會有矛盾判決,所以法院原則上會盡量避免這種情形,但邏輯上不是不可能的。
  所以,看到有人說自己刑事不起訴,自己民事就不用賠償的時候,不必大驚小怪,因為,這在邏輯上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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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