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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有人因為欠繳燃料稅、交通罰款,最後收到一張「執行署」來的公文,上面附了一張繳款條碼,要求限期繳納,如果不繳,就要進行強制執行。接到這張公文的民眾,相當緊張,但又怕這個繳款條碼是詐騙集團假冒「執行署」的名義寄的,所以匆匆忙忙跑到法院確認,但法院卻跟他說,這個公文不是他們發出的,但上面明明寫「執行署」,難道不是法院依照強制執行法發出的公文嗎?

    原來,像是稅單、交通罰款、行政規費等等,雖然在1998年以前,強制執行的任務是由法院民事執行處來負責,但法院執行處自己辦民事執行都忙破頭了,常常人手不足,行政執行案件排不進去或是比較慢才執行,所以有認為影響行政效能或是追稅追太慢,遭到批評與抱怨,乾脆直接由法務部成立一個執行機構,由行政機關自己執行,也就是現在的行政執行署。

    雖然有人批評,行政機關自己是債權人,居然還可以自己當討債人,對於弱勢的債務人來說相當不合理,要求把執行機構改回法院,但對於法院執行處來說,執行署的成立,減少了他們相當多的案量,當然大表支持,因此雖然在怎麼批評,執行署反而更加茁壯,陸續成立好多個地方分署來辦理行政執行的業務,甚至如果債務人不繳錢,超過一定金額時,馬上就會向法院聲請管收來把債務人關起來,十分強悍。

    所以,如果大家收到的催繳單是來自於執行署的,可別傻傻地跑到法院,而是要向法務部底下的行政執行署來問問題和繳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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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