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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網路上流傳一個判決,說是有個計程車司機開車載了酒醉的乘客,在等紅燈的時候,被載的酒醉乘客突然不知為何打開車門,也沒注意車外狀況,剛好有個機車騎士經過,一不小心就撞到了乘客打開的車門,受傷嚴重。那個計程車司機也沒想太多,認為又不是我開車撞到人,是後座乘客沒注意,就開門才造成的。所以只叫乘客要好好照顧傷者,但沒有留下個人資料或聯絡方式,就離開車禍地點,沒想到事後卻被檢察官起訴肇事逃逸。
  一開始,地方法院本來認為既然是乘客開門造成的車禍,司機主觀上沒有意識到自己是肇事者,就算沒有留在車禍現場,也不算肇事逃逸,判決無罪。但到高等法院的時候,法官則認為就算司機駕駛行為,和車禍沒有因果關係,司機還是算是肇事者,況且司機確實知道是後座乘客開車門才造成路過的機車騎士受傷,事後離開仍然算是肇事逃逸,改判有罪。而第三審的最高法院說得更直接,認為立法目的上,司機和乘客是一個整體,就算是乘客造成的車禍,司機都算是至肇事逃逸罪上的「肇事者」,所以只要逃逸,都會構成本罪。
  所以,以後開車的人要小心了,如果你載的乘客違規,造成其他用路人受傷,你都算是肇事者,要留在現場處理,不能以為那是乘客的事情,與我無關,就揚長而去,否則都會算是肇事逃逸。當然,對於計程車司機來說,如果載到無法控制的酒醉乘客,要怎麼控制他不要隨便打開車門,避免發生像本案一樣的問題,就是大哉問了!但總之,出了車禍,駕駛不要任意離開現場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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