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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秘密通訊之截取,我國官方用語為通訊監察。關於他人之聲音、影像、文字、電子郵件等,違法從事監察截取者,可能會違反通訊監察保障法。另外,也會構成刑法之妨害秘密罪。實務上,通訊器材業者或徵信業者協助抓姦,若違法在手機裝置監察通訊軟體,容易構成此罪。
  近來新聞報導某案例,洪小姐懷疑李姓男友有劈腿的情形,乃向通訊器材業者黃先生購賣手機監控軟體,以此方式監視男友行蹤。亦即,洪小姐想要知悉男友手機通訊內容,最快的方式就是監聽。她就向經營三C器材的黃先生買了該軟體,花了幾萬元,由黃先生在男友手機門號安裝監控軟體,洪小姐只要上網,就能夠看到男友手機的通話紀錄、簡訊、定位、照片、電子郵件、LINE、Facebook的使用狀況及內容,實再是太厲害了。後來,男友發現女友都知道自己的行蹤,甚覺訝異,懷疑自己的手機被監控。因此,假裝約女性友人去賓館,於約定的時間、地點,洪小姐自投落網跑去賓館,撲了個空,只發現男友一人,根本沒有其他女性友人,反而曝露違法監察通訊之情,洪女始坦承手機動手腳之事。
  違法或無故竊聽他人之手機通訊內容,會構成刑事犯罪。依通訊監察保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規定: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除了竊聽之行為人有刑事責任外,通訊器材業者更應注意,協助他人裝置監控軟高而有營利行為,可以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期刑,是相當重的刑責,法定本刑是不能易科罰金的。在本案,因為業者黃先生深切悔悟,並且與洪小姐的男友達成和解,法官才依法減刑判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否則可能會入監服刑的。
  所以說,想抓猴的人請三思而行,千萬要注意抓猴的方式。欲知另一半是否胡搞瞎搞,還是要用合法的方式,切毋未經另一半同意,而裝置通訊監視軟體。否則,一不小心,自己先身陷囹圄,猴也沒抓成,可得不償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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