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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花東旅遊  

  雖然,台灣的出版業者「簡體」與「繁體」應該是同一種中文字,而著作權法有規定不得「真品平行輸入」,所以簡體版哈利波特,在沒有經過皇冠的同意之前,同樣不能在台灣銷售、散布,但這種「簡繁是同種中文字」的說法,沒被法院接受,仍然認為是兩種不同語文的翻譯作品,各自具有獨立的著作權,進口簡體版,不算是「平行輸入」!就像進口日文版哈利波特,和既有的繁體中文版哈利波特出版社根本沒關係一樣。
  有人是建議,為了避免發生上述出版社的類似狀況,出版業者在和原文作者簽專屬授權的時候,範圍要簽大一點,也就是不只有翻譯成繁體中文的權利,簡體的權利也要簽下來,這時候作者就不能再把台灣區販售簡體中文的權利授權給別人,防止有人代理中國簡體書進口。
  但這在實際上有個難點是,多簽一個授權,要給比較多的授權金,對於向來無處不想省錢Cost Down的台灣資本家來說未必願意,就算簽下來,並不是每本書都會有簡體翻譯本進口,如果根本沒人想進口,簽來的授權可能就會浪費掉,白花授權金,很不划算。
  最重要的一點是,為什麼要為了出版商的權利,限制人民用比較低的成本接觸著作的權利?既然著作人都沒意見,保護作者與讀者之間的出版商的權利,真的符合著作權法促進人類文化貢獻的目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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