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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過去最有名的一件簡體繁體書籍之爭,就是當年紅透半邊天的《哈利波特》系列,有業者在書展的時候,對所有入場的觀眾,贈送一本簡體版的哈利波特第三集,台灣副標翻譯是《阿茲卡班的逃犯》。也因為當年已經有出版社翻譯成繁體中文了,這種免費贈送簡體中文本的做法,可能會造成拿到的人不想去買繁體本,所以該出版社就主張發放簡體中文本的業者侵害著作權,提起刑事自訴與民事告訴。
  先說結果,刑事自訴三審全部下不受理判決,民事當然直接援引刑事判決,說侵權沒成立,理由很簡單,因為台灣這家出版業者根本就不被法院認為是受害人,不能告!
  以《哈利波特》這系列書來說,作者是英國作家J.K 羅琳,著作人格、財產權當然都是這位女士所有,任何WTO的會員國家的人要翻譯這部作品,都要經過羅琳女士的同意,翻譯出來的書,能不能賣、要在哪裡賣,也都看羅琳女士的意思。
  羅琳女士只給了台灣的出版業者,把她的大作,翻譯成「繁體中文」,並且將「繁體中文版」在包含台灣內某些區域發售的權利,所以台灣這家出版社,頂多也只能主張繁體中文版《哈利波特》的權利,其他人要在台灣賣日文版、法文版、德文版《哈利波特》,都不用經過這家出版社的同意,簡體中文版亦然,而且簡體中文版當初的出版社,還得到了羅琳女士更大的授權,可以在全世界販賣簡體中文版《哈利波特》,全世界,當然包括台灣,就算價格是繁體中文版的十分之一、二十分之一、免費送倒貼賣,原則上都和皇冠公司無關,加上簡體中文版本來就有羅琳女士授權,也合於著作權法,就算這樣造成皇冠出版社的繁體中文版沒人買,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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