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情的Boopee  

  美國最近公佈了一個統計數字,全世界生育率最低的國家竟然是台灣,可見台灣的育嬰環境應該要檢討,像最近我一個朋友就有一個申請育嬰假的特別案例,我這個朋有剛剛生小孩,休完產假以後,因為小朋友不好帶常常哭鬧,想請育嬰假,但是他也很特別,他簡單傳了臉書傳訊息給公司說要請育嬰假半年,傳完訊息以後也就直接不回去上班,後來公司說育嬰假的申請不合法,因為員工曠職把她解雇,像這種案例我們要分兩個問題來討論。

  第一個,育嬰假可不可以用臉書申請,答案是不行,因為法令規定,申請ˋ育嬰假必須要用書面向雇主申請,實務上法院認為,傳簡訊或是訊息不算是書面,所以沒有用書面只用簡訊方式告知申請並不合法,員工在沒有育嬰假的情況下不去上班算是曠職。

  第二個問題,是難道曠職就可以解雇嗎,這也未必,因為勞基法雖然規定連續曠職三天,雇主雖可以合法解雇員工,但是前提必須是要無正當理由曠職,就我朋友的例子來說,因為小孩因素,無法上班,我認為以他的情況這應該算是正當理由,所以老闆的解雇也不合法。
所以要記得請育嬰假應該用書面方式才能合法是取的育嬰假的權利。

參考規定:
•按勞工有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六、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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