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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放暑假  

  最近有網路名人不斷以台語翻唱的方式,改作許多日文動畫歌曲,例如《神奇寶貝》、《棋靈王》,並且配合原來動畫畫面,上傳到Youtube等視聽網站,受到網友稱讚是「神改編」,甚至一度還有人轉載回日本,可說紅透半邊天。但我們是否有想過,其中也可能涉及著作權的問題?
就動畫歌曲和畫面來說,所可能涉及的著作權包含歌詞本身的語文著作、樂曲本身的音樂著作、甚至就畫面則是為視聽著作,全部都可以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
而翻唱或改做動畫歌曲上傳網路的行為,則是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改作的行為,可能會被著作權人主張這有侵害其上開權利,甚至在不當改做的時候,作者更有可能主張這已經侵害其著作人格權。
對此,使用者可能可以主張著作財產權的合理使用,甚至在去年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中,更將「詼諧改作」也就是網路惡搞的使用方式,明訂在一定限度內不侵害著作財產權,不過後來這個草案在著作權人團體的反對下沒有通過,理由之一就是認為這種合理使用的範圍太大,會侵害其著作財產權。因此,只能回去尋求著作權法第65條的概括使用規定。
不過,就本文提到的網路名人翻唱知名歌曲的行為,在日本算是習以為常的事情,著作權人雖然會請求ISP業者,把已經上傳的改作作品撤下,但很少會直接起訴或告訴使用者,除非是在搭配有不堪入目的畫面,有損著作權人名譽的時候。但在台灣的情形,是否也是如此,則不得而知,可以的話,建議使用者在改作上傳之前,就已經想好自己合理使用的理由,法律風險就會比較小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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