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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資料保護法已實施好多年了,一般人好像還是不瞭解相關規定,以致於仍常發生隨意或氣憤因素,未經慎思情形下,在網路PO他人個資,而遭刑事告訴的案例。

  最近又發生類似案例,邱女士和吳先生是同社區住戶,邱女士的朋友在停車場與吳先生發生車禍,吳先生要求邱女士的朋友賠償,乃因賠償事起爭執。邱女士認為吳先生也有過失,故在臉書社區網站貼文「欺負女生、是不是人啊」等語,藉此為好友抱屈。邱女士並在網站公布吳先生的車位號碼、住屋棟別、樓層、戶號等資訊。此故,吳先生認為個資隱私受到侵害,提出刑事告訴。

  法官認為邱女士公布之資訊,足以辨識吳先生的身分,與公益並無關係,認為違反個資法,判拘役十五天。邱女士則抗辯,未指明特定住戶及姓名,也難憑車位號碼得知屋主的資訊,主張無罪。不過,法官認為在臉書社區網站Po出吳先生的居住棟別、樓層別和車位號碼,其他社區住戶可直接或間接辨識吳先生,法官也認為邱女士在社群網站揭露吳先生的個資與公益無關,才會判決有罪。雖然本案仍可上訴,但是仍值得一般人借鏡。

  依據個資法第2條規定: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以說,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的資料,都屬個資法所規範。再依個資法第20條規定,原則上,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除非有列情形之一者,才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否則,依同法第41條規定,無故利用或使用他人個資,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邱女士或許會說此舉有助公共利益,但是法官不採。

  綜上所述,相關於他人的資料,千萬要注意使用。使用時,一定要小心再小心。把人家的個資Po上網,很容易成立犯罪,而且個資的範圍廣到不行,才會要大家注意再注意。雖有認應該修法,把非意圖營利的利用個資行為,以行政罰處罰規範即可,主張除罪化,保留意圖營利利用個資之行為。然而,目前該條文尚未除罪化,所以請大家一定要特別留意,提醒週遭的親朋友好注意個資法規定。像是本件邱女士,雖然出於打抱不平,表達相關意見,揭露他人個資以表示不平的方式,雖值同情,但終歸造成自己被判有罪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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