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放春假  

  為了一句「特殊性關係」,議員徐弘庭不僅與市長槓上,更因此是讓許多網友到自己的FB留言「踢館」,據徐議員認為留言多數都是謾罵,所以打算提出告訴,想來不外乎是刑法的公然侮辱罪,但因為留言的人數眾多,達到二萬多人,提告成本龐大,徐議員於是開放律師主動與其「聯繫」、「認養」案件,並且打算篩選其中比較容易勝訴的約六百人來提告。但是,為了自己感覺受到侮辱,以法律手段怒告數百位人民,究竟能不能回復一位民意代表的名譽姑且不論,但絕對會大幅耗費司法資源。
  以台灣2014年的統計來說,所有妨害名譽的偵查案件的被告不過一萬兩千二百八十八人,如果徐議員打算提告六百人,光這個案子就佔一年被告總人數約二十分之一,不要說徐議員和被告雙方要為本案請上多少名律師,光是地檢署必須動用的檢察官人數就難以想像,各地檢署檢察官總人數不過一千零八人來計算,徐議員一個案子就有六百名被告,比檢察官人數的一半都多。在徐議員還送了這麼一個大案進來時,已經案件過多加班到叫苦連天檢察官會有多不滿,甚至因此排擠到他們辦理其他案件的進度,都可想而知。
  當然,如果一個案子本身是社會重大案件,例如組織犯罪或集團犯罪時,由於涉及高度公共利益,就算被告人數眾多,司法機關也要處理,否則無從遏止犯罪。但妨害名譽罪只是輕罪,存在本身都有侵害言論自由的違憲疑慮,英美各國許多都已經不處罰或是只有處罰歧視性或仇恨性言論,甚至台灣近來許多涉及公共議題或政治人物的公然侮辱案件,最後法院也都在考量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判決無罪或免罰,明顯看出這條罪的不合理,甚至因為一個人感覺名譽受損,卻要牽涉到六百多名被告的時候,更可以顯示出這不僅不合理,甚至已經到法律失控的程度了!
  如果一名民意代表的職責是在維護人民權益與促進公共利益,那這件事上面,還真的請徐議員退一步海闊天空,考量到人民的言論自由與節省司法資源,別再用這條已經失控的法律提告了!

全文刊載於: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50921/696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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