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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怨偶要離婚,有二種方式。一種是夫妻雙方講好的「協議離婚」,其二是雙方講不攏上法院打官司之「裁判離婚」。

  協議離婚的方式,依據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看起來很簡單,可是實務上,經常出現一堆有的沒的問題。大部份是離婚協議書見證有效無效的問題,離婚登記完成後,形式上雖已離婚,實質上卻搞不清楚婚姻有效還是無效。

  最近又有類似的新聞案例,某陳先生的母親會跑來哭鬧要錢,陳先生覺得不堪不其擾。因此,陳先生想了一招,欲以妻子辦理假離婚,向媽媽表示與太太離婚了,還說「老婆跑了還要支付贍養費」,想要用這種假象,達到拒絕媽媽要錢之目的。後來,老婆也同意如此方法,夫妻簽立離婚證書,並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結果太太「假戲真做」,不願復合。太太認為已經離婚了,先生認為只是假離婚。

  後來,陳先生向法院起訴主張協議離婚無效,表示是陳先生的兒子拿去給見證人簽的,並非在場親見親簽的證人。離婚協議書的見證人更表示,他是經營便當店的,因為陳先生的兒子經常來買便當,上門拜託他簽名,才會和太太一起幫忙簽名當見證人,簽名見證時,陳姓夫妻不在場,他們也不認識陳姓夫妻。所以說,法官認為二個人證人沒有確認陳姓夫妻是否真的要離婚,根本沒有見證的效果。換句話說,既然是見證人,就是見證人家要離婚,再簽名於離婚協議書上,如今,雖然見證人的簽名是真的,但是沒有見證人家離婚與否,不符協議離婚的要件,該離婚登記無效,法院判決陳姓夫妻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假戲沒有真作成功。

  便當店老闆夫婦好心幫忙客人的父母親離婚見證,但是卻不認識他們,這樣的見證不符合民法協議離婚要件。協議離婚,雖然只要求二位成年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可是要注意,這簽名見證,可是要親見親聞,確實瞭解雙方有離婚的意思,再見證簽名才會有效力的,參閱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3792號民事判例要旨:「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所謂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固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為之,亦不限於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始得為證人,然究難謂非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亦得為證人。本件證人某甲、某乙係依憑上訴人片面之詞,而簽名於離婚證明書,未曾親聞被上訴人確有離婚之真意,既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自難認兩造間之協議離婚,已具備法定要件。」

  千萬不要以為隨便找二個人簽名,離婚就會生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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