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  

  有媒體提醒消費者,如果在餐廳裡將食物打卡上傳,但沒有經過餐廳的同意,可能會侵害廚師的著作權,讓許多喜歡上傳美食相片的饕客心驚膽跳,但這種說法有道理嗎?
  要認定著作權侵害,首先必須要這個食物的外觀要有著作權可言,媒體提到的有德國判決在過去曾經認定經過廚師擺盤的食物,具有著作權,性質上有點類似在食物上做卡通圖案或是咖啡上的拉花一樣,被認定為是圖形或是美術著作,也就是像有些部落客喜歡說的「這樣的美食,就像是藝術品呢!」,正好著作權法立法目的就是在保障人類的精神創作文化,所以這種外觀美麗的食物,就會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對象,而拍照上傳的行為,就構成對於著作的重製和公開傳輸,原則上必須要經過著作權人,也就是廚師或是餐廳的同意。
  通常餐廳也會歡迎消費者把照片上傳,當成免費的宣傳,這沒有問題,但如果消費者是上傳照片,然後說「這家店很雷」,來給予負評,餐廳這時候可能就會一面跳出來說消費者亂講,認為這毀損他的名譽信用,如果可以主張著作權的時候,還會主張侵害著作權(很詭異的是,違法重製和違法侵害著作權的刑度比妨害名譽罪章的罪都重)。
  那這種情況,消費者要如何自保?就是要主張合理使用(或著作權之權利限制),例如台灣著作權法第52條的基於評論而合理引用著作,或直接主張第65條的合理使用。以歐洲的情形,也就是新聞報導中的德國,會透過《伯恩公約》所謂的「三部測試法」來認定,首先是特別個案、其次是與著作之通常利用不衝突、第三是未損害著作權人之合法利益。在食物外觀被認為是著作的情形,因為食物通常是拿來賣的,而不是煮好拍成照片給人看的,因此如果消費者是拍照上傳的話,構成合理使用的機率很大,並不容易被認定是侵害著作權。當然,最保險的作法,是在拍照之前,詢問店家我幫你打卡上傳,你給我點優惠,以這種形式來取得店家的同意,既然權利人同意授權,在同意的範圍內,就比較不用擔心侵權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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