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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帕契參訪團案,讓要塞堡壘地帶法這部冷門的法律紅了起來。更因為檢察官不起訴被告等人,讓要塞堡壘地帶法更是紅不讓。這部法律在民國九十一年修正時,特別將「軍用飛機場」明定為要塞堡壘。國防部為什麼會說「龍城營區」不是要塞堡壘呢?檢察官為什麼要相信國防部呢?
  這部法律其實沒這麼難,只是被人給弄亂了。首先,我們來看「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條規定:國防上所必須控制與確保之戰術要點、軍港及「軍用飛機場」,稱為要塞堡壘。這是九十一年修法明訂的,還特別說明將「軍用機場」列為要塞予以管制,原本的條文可不是長這個樣子!再來,「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8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要塞、堡壘,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重點來了,我們看到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相關新聞的Q&A,內容是說陸軍航空第601旅龍城營區是否屬於要塞堡壘地帶?答案是否定的,主要理由是國防部沒有依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8條規定,將龍城營區(陸軍航空第601旅駐地)公告為要塞堡壘地帶。到底我們要看該法第1條規定,還是要看第18條規定?基本上,應該依第1條規定辦理,本法的「冒頭條款」,清楚明白講「軍用飛機場」是要塞堡壘,國防部為什麼說不是?其依憑第18條規定。不過,軍用機場根本不用行政機關公告,立法機關就已經認定是要塞堡壘,其他部份,只剩依基點基線判斷其範圍而已。可是,看倌們請注意,如果只講「龍城營區」及「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8條」規定,不起訴處分似乎有道理;可是若換成「龍潭軍用機場」及「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條」規定,不起訴處分可能就會有問題了。
  國防部都曾經依照要塞堡壘地帶法規定,禁止民眾在龍潭機場附近養鴿子。如果龍潭機場不是要塞堡壘,國防部怎會依要塞堡壘地帶法禁止人民在附近養鴿子呢?這個案子,因為立法上有些許問題,再加上國防部沒有認真執行要塞堡壘法的命令、公告,才會搞得大家一頭霧水。國防部先是說沒公告軍用機場是要塞堡壘,檢察官再以法律已授權國防部認定了,故又說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或是空白授權,只能不起訴處分。一言以蔽之,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條修訂後,第18條應該限縮解釋或適用。本案若有所謂罪刑法定主義或是空白授權問題,交給法官處理就可以了,不應該提早把法官的工作給攔截下來。本件不起訴處分在法律要件適用上,是值得商榷的,難怪招致社會一片撻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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