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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新聞報導,有某遊戲廠商「奇游」改編知名武俠小說家金庸筆下多部作品,推出手機遊戲,而遭到另外一家手機遊戲業者「完美世界」提告,主張侵害著作權,並遭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淀法院判決,認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構成民事侵權。
這個案子的大概經過是這樣,「完美世界」主張自己有從小說作者金庸先生的手上取得《笑傲江湖》、《神鵰俠侶》、《射雕英雄傳》、《倚天屠龍記》的遊戲改編權,但「奇游」公司卻自己私下這樣做了。而這種把小說改編成遊戲的權利,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修改權(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也就是其他國家著作權法上所稱的改作權-創作衍生著作的權利。
  但這個案子有趣的地方,是「奇游」這家公司侵害了誰的權利?因為「修改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應該是歸屬於金庸先生所有,並且也只有金庸先生或是得到金庸先生授權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俗稱集管團體或仲介團體)以金庸先生之名義才可以主張。對於並非著作權人,而只是著作權被授權人的「完美世界」來說,既無著作權,何來著作侵權?並且,《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並沒有明訂被授權人可以提起民事告訴的規定(如台灣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修改權」也是作者一身專屬(參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2項),不能移轉的權利。因此,我們只要看看海淀法院的判決就會知道,法院雖然判「完美世界」公司贏了,但沒有提到這是構成著作權侵害!
那到底法院怎麼會判原告贏的?應該是以一般民法上關於誠實信用原則或不正競爭法上的規定而來,就該法院新聞稿中所言:「奇游公司的行為亦違背了誠實信用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其行為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鑒於奇游公司已經停止涉案遊戲的伺服器支持和運營,法院不再判令奇游公司停止侵權,並依據涉案小說的知名度、使用時間長度、使用規模及主觀惡意等因素。最後,法院判決奇游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60萬元。」,就是在說這件事,這一點則類似台灣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謂:「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當然,就市場自由競爭與社會大眾使用著作權權利來說,這樣的判決是否適當,就讓各位看倌自己去評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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