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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新聞上有流傳有人利用APP程式建構一個虛擬帳號來對LINE群組惡作劇,如果有LINE群組將這個虛擬帳號加入群組後,該帳號就會將其他帳號全部退出群組,於是有人就將這個用APP程式建構的虛擬帳號,稱為「翻群機器人」。有一個未滿十四歲的少女,就是因為利用這個虛擬帳號,將某個網路拍賣家經營的LINE群組的成員都退出群組,形同「翻群」,而遭警方移送地檢署,但因為行為人未滿十四歲,所以之後可能不會有刑事責任。
    但警方在這個案子上,似乎是認為「翻群機器人」可能涉及刑法第三十六章的妨害電腦使用罪,例如「無故刪除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第359條)或「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第360條)。前者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後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這個少女利用「翻群機器人」,將那個LINE群組成員都退出群組,可能是種「刪除電磁紀錄」或是「干擾電腦或設備運作」。
    雖然,LINE群組的任何一個成員,在程式使用權限上,都具有將另外任何一個成員退出群組的權力,如果認為翻群機器人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的話,等於就是說LINE群組成員,只要互看不爽,將對方一個人或是很多人都退出群組,也會成立五年以下的犯罪,解釋上其實不太合理,但法院實務上似乎認為,就算在程式權限上有刪除資料的權力,卻將這個權力加以濫用的時候,結果還是有可能成立「妨害電腦使用罪」。例如,以往就有網站管理員,因為與網站所有人不合,所以直接刪除該網站所有資料,被論以妨害電腦使用罪的案例。
    所以,就這個新聞中所提到的行為,究竟會不會成立「妨害電腦使用罪」,其實都還有討論的空間,當然,最好的解決方式,還是直接透過程式,讓一般LINE群組成員不能夠任意將其他人退出群組,只有具有「管理員」權限的使用者才可以這樣做,否則一般人恐怕未必知道自己在程式上所具有的權限,在法律上究竟可不可以行使,而會不會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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