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歡山真漂亮.JPG  

     以本件監獄對於受刑人所為之處分所產生的爭議,到底能不能向法院提起救濟來說,最早還有法院主張監獄行刑法沒說可以提救濟,所以不想管,完全沒有考慮到監獄這樣做已經侵害人民基本權(甚至還有法院認為你就被判有罪,所以要關進去,所以「限制一下」你的基本權利也是當然的,並援引大法官解釋來振振有詞,這一點就有監獄學者李茂生教授批評說這是當年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文的敗筆,因為受刑人被限制的只有人身自由,並不包含其他基本權,怎麼可以說還沒被判有罪的羈押被告,因為還沒判有罪,所以保障通訊自由,難道反面解釋是說,有罪被告就可以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基本權嗎?當然,大法官都沒提到了,何況其他人)。
   如果以前述「有權利即有救濟」的觀念來思考,受刑人對於監獄機關所作的處分,就算監獄行刑法有沒有規定,一樣可以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精神,提起救濟,這一點在近來的大法官釋字第681號解釋中就有提到,又因為釋字第691號解釋中已經提到,雖然法律沒寫說這是普通法院要受理,還是行政法院受理,總之在修法之前,行政法院就要受理這種案子,也就是說,對於監獄處分-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爭訟,今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駁回這位受刑人的起訴,還打算把「球」踢到普通法院刑事庭的想法,完全違背大法官解釋與憲法保障訴訟權的精神,並且,立法院多年來一直沒有在《監獄行刑法》中明定人民向法院救濟的規定,也算是失職,未來很有可能因此衍生新的大法官解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