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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便利商店應提供安全的營業場所環境,此為店家的責任。但是,有野狗躺在超商門口,客人不小心被狗給絆跌倒受傷?客人可以向店家請求賠償嗎?客人自己沒有責任嗎?

  最近就有一件很特別的新聞案例,有位客人去家裏附近的超商買東西,超商門口躺著一條野狗,這條狗的顏色和超商門口深灰色的地毯很像,客人沒發現地毯上躺著一條狗,走過去被狗給絆跌倒了,造成左側踝骨骨折之傷害。客人主張因為超商沒有提供安全的環境,造成跌倒受傷,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審理後,認為超商沒有維護店內安全,應負賠償責任。不過,法院也認為客人走路沒注意前方,雙方都有責任,雖然客人主張工作損失等,要求賠償近五十萬元,僅判決超商應賠償六萬元。

  客人說沒想到有條狗會躺在超商的入口處,而且狗的顏色和門口地毯的顏色很相近,才會害她跌倒。超商則認為,狗不是他們養的,這種情形,也沒有商品擺放不當的問題,認為是客人自己的過失。惟查,依據消保法及民法規定,店家確實要提供安全的營業環境,可是像這種野狗躺在門口,然後狗的顏色又和地毯顏色一樣,導致他人跌倒受傷的案例,還真是非常少見。可是,既然有這種案例出現,開店作生意的老闆們,可要好好的留意這種特殊的店內空間行走的安全問題,不是只有商品擋道或是地板溼滑等情形,造成客人跌倒,才要負賠償責。這種躺在地上的狗,若狗顏色和地毯的顏色一樣時,要嘛換地毯,要嘛請狗走人。否則,有人跌倒受傷骨折事小,萬一跌成植物人,怎麼賠啊?雖然依民法第190條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可是,這是野狗啊!要到那找人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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