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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老兄,將三星委託任職公司測試之尚未發表的手機產品,Pofacebook--------結果很慘喲!員工違反保密協議,會賠很大啊!-------員工若有簽立保密切結書,千萬注意,沒事千萬莫將公司的產品Po上網,否則,違反保密協議,代價不小喔!有位老兄,將公司受託測試認證的手機照片Pofacebook,還有人回應「三星最近的手機喔...欸!!!???是…S3嗎」、「5/3 發表這支,那肯定…會有一場腥風血雨」、「好醜外型根本沒進步,還越作越回去,看來要我要支持HTC 了」、「廣告弄得驚天動地的,結果這外型沙小…XD尤其背蓋,超像廉價塑膠玩具」…………..,公司提出訴訟後。法院判決這位老兄要賠償~~~~~~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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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摘錄判決內容如下)

原告主張:

1、被告為原告公司新竹實驗室之工程師,於民國(下同)10082日到職,並簽署乙紙保密切結書(下稱系爭保密切結書),保證於任職期間或離職後均遵守對於任職期間所接觸到之公司及客戶相關資料予以保密,若有違反該等規定,被告願負擔所有損害賠償責任及民、刑事責任。

2、原告於1014月間接受訴外人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三星公司)委託進行其尚未發表手機(型號:GT-I9300,下稱系爭手機)之測試認證。系爭手機乃訴外人台灣三星公司之營業秘密,是其對抗美國蘋果電腦公司iPhone4S以及其他世界各大公司智慧手機競爭的利器,其外部造型及手機之各種功能,在業界及輿論界揣測紛紜,為其在10153日發表前締造了空前神秘氣氛。系爭手機名稱為GALAXYSIII,是訴外人台灣三星公司首款四核心智慧型手機,具有會聽、會看及人體感應互動功能,可力拼iPhone4SSVoice語音互動,能偵測雙眼閱讀螢幕、不休眠,查看手機聯絡簿,手機靠近耳朵即可自動撥打等重要功能,因此訴外人台灣三星公司要求原告及相關人員簽署保密協議書(下稱系爭保密協議書),嚴格要求原告不得洩漏系爭手機任何相關資訊。惟原告新竹實驗室於101425日早上95分接獲原告手機部門總經理即訴外人楊志祥之電話,表示訴外人台灣三星公司於101425日凌晨發現系爭手機照片被放在Mobile01網站,可能係自原告公司新竹實驗室流出,請求立即查明。原告隨即召集新竹實驗室所有同仁進行調查,綜合各項證據及資料顯示應為被告所為。被告原先堅決否認,後來在新竹實驗室測試場找到被告facebook帳號euine666,使用者為被告,系爭手機照片乃經由該帳號外流,被告情知無法再否認,並於再次約談後,始承認係因對新產品之好奇,現場測試工程師不知情之情況下拍攝系爭手機外觀照片,並上傳至自己的facebook,導致系爭手機四張照片外流,並親筆簽下自白書。

3、因被告將訴外人台灣三星公司委託原告進行測試認證而尚未發表之手

機照片,上傳至facebook上,以致系爭手機照片外流,引起訴外人台

灣三星公司及原告極大的震撼,訴外人台灣三星正對原告進行一連串的調查,未知其將對原告採取何種訴訟,亦不知其索賠之金額若干,惟已下令三個月內不給原告任何訂單,且本次委託測試之報酬美金31,150元不得收取,此部分原告業已同意。而此事件造成原告商譽嚴重受損,必須依法追訴被告之民事責任。被告違反其簽署之系爭保密切結書,洩漏公司及客戶之機密,依系爭保密切結書第參條之約定,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懲罰性違約金。爰依系爭保密切結書,請求被告賠償。執行。

 

被告的抗辯:

一、上傳facebook之三星手機(型號:GT-I9300)照片與10153日上市發表之GALAXYSIII並非同款手機。且僅係該型號手機之外觀照片,與一般手機之外觀大同小異,非屬商業秘密,且功能並未外洩,被告所為尚未違反系爭保密切結書之約定。

二、原告公司測試時,只是拿舊款的外殼來測試,從照片上沒有辦法看得出來功能為何。且測試之手機,係該型號第一代手機的外觀,正式對外公開上市是第三代手機外觀。兩者有差異,外型並無專利,是否屬於營業秘密,尚待斟酌。

三、被告僅係一時好奇所為,並非故意侵權,如因而致原告公司受有積極明確損害,而應負賠償責任時,請法院體恤被告,酌減賠償金。

 

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上傳之照片上手機與事後訴外人台灣三星公司所發表的手機是否為同一款的手機。()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保密切結書(即原證一)、與訴外人台灣三公司簽立之系爭保密協議書(即原證二)、被告書立之自白書、Mobile01網站資料、上傳手機之照片、公開上市手機之照片等件為證,被告亦不否認將訴外人台灣三星公司委由原告測試之系爭手機照片於未經原告許可之情形下上傳至其facebook上,惟辯稱上傳之手機照片非訴外人台灣三星公司發表之手機。()經查,依被告上傳之手機照片,其上載有「SamsunyGALAXYSGT-I9300」等字樣,與發表上市之手機「SamsunyGALAXYSIIIGT-I9300」,除「III」外,餘均相同(見卷()1541頁),故是否如被告所述非同一款手機,尚非無疑。()又被告於101425日在facebook上寫有「很無聊的小開箱…I9300」、「今天在台灣的實驗室看的」、「好像快要上市了」(見卷()14頁),對照訴外人台灣三星公司於10153日發表新型手機,被告就其於實驗室看的手機為訴外人台灣三星公司即將發表上市之手機,應知之甚詳。()另經質之證人即原告公司公共行

政部協理張昭彬到庭具結證稱「外洩出來的照片我看過,跟之後發表的手機有一點差異。」、問﹕提示卷()1518頁,有何意見?)本件外洩的內容與事後發表的手機,只有卷()16頁最下方的三個符號有更動,其他均相同。」(見本院1011022日言詞辯論筆錄)。參以訴外人台灣三星公司於10153日為新型手機之發表,而原告於10145日與訴外人台灣三星公司訂立系爭保密協議書(見卷()9頁),並接受訴外人台灣三星公司之委託測試系爭手機,測試與發表新型手機之時間緊接。以現今智慧型手機競爭激烈之態式,為確保手機功能新穎、完整、零瑕疵,以鞏固或擴展市場占有率,新上市之手機始有於發表上市前加以測試之必要。原告若非為該款新上市之手機測試,衡情,訴外人台灣三星公司焉會在新手機發表前夕委由原告測試舊型或不急於上市之手機之理,是證人張昭彬所述,尚堪採信。()綜上,可認被告上傳照片所示之手機即為訴外人台灣三星公司發表之手機無誤,被告此部分辯解,委無可採。

 

二、被告有無侵害訴外人台灣三星公司之營業秘密。

()被告辯稱僅將系爭手機之外觀上傳,並未洩漏功能,未侵害營業秘密云云,為原告所否認,經查﹕1.系爭保密切結書開宗明義載明「...為維護公司與客戶權益,對於任職期間所接觸到公司及客戶相關資料於任職期間或離職後願遵守下列規定...。」是被告所應保密者,不限於原告公司之資料,尚包含原告公司客戶之資料。2.另系爭保密切結書第貳條就保密範圍另有約定,依該條第1項「公司客戶於交易中所提供之資料」、第10項「其它公司不對外公開之資訊、資料」之約定,被告自不得將客戶交予原告公司之資料及原告公司不得公開之資料於未經同意下予以揭露。3.被告不爭執卷()1518頁照片為其未經允許下所拍攝,其上所示手機係訴外人台灣三星公司交予原告公司測試之系爭手機,是以,此即屬原告公司之客戶於交易中所提供予原告之資料。又原告與訴外人台灣三星公司簽有保密約定,縱被告辯稱對此不知情,然觀之被告於facebook上寫著「今天在台灣的實驗室看...」(見卷()19頁),則產品既仍在實驗室中,自屬原告公司尚不能對外公開之資訊或資料,被告將測試中之系爭手機擅自拍照後上傳,自有違系爭保密切結書所定之保密義務。4.又被告雖辯稱未洩露系爭手機功能,未侵害業秘密云云,惟以第三人回應之內容觀之,諸如﹕「三星最近的手機喔...欸!!!???是…S3嗎」、「5/3發表這支,那肯定…會有一場腥風血雨」、「好醜外型根本沒進步,還越作越回去,看來要我要支持HTC了」、「廣告弄得驚天動地的,結果這外型沙小…XD尤其背蓋,超像廉價塑膠玩具」(卷()1920頁),顯見手機外型亦為吸引買家之重要因素。而手機之外觀、內頁連結之介面等,對手機使用之便捷與否,亦具重要性,此等均足以影響產品之銷售,揆諸營業秘密法第2條之規定,尚難認非屬營業秘密。()綜上,被告擅自拍攝系爭手機並上傳facebook之行為,自侵害訴外人台灣三星公司之營業秘密,並違反系爭保密切結書所定之保密義務。

三、本件兩造約定違約金為500萬元,然被告上傳facebook之照片,為系爭手機之外型及內頁連結之介面,就該款手機之功能並未揭露,對市場預期心理及銷售率之影響尚非鉅大,惟原告因被告此行為而於三個月內未能接獲訴外人台灣三星公司之訂單,業據證人張昭彬敘明在卷,損失非微,審酌被告須一人撫養一名子女等情,認兩造違約金之約定顯屬過高,本院認應以250萬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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