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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仙樂園粉塵爆事件,造成造成500多人傷亡,預估後續損害賠償金額之高,令人咋舌。社會上多數意見認為主辦這次活動「玩色創意」和「瑞博國際」應該負起責任,負責人在接受士林地檢署偵訊後,向社會下跪認錯道歉。不少意見認為提供場地辦的八仙樂園,也該負起責任。有認為八仙樂園出租場地給「玩色創意」公司的行為,違反《發展觀光條例》的子法《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中不得部分出租觀光發展設施的規定,但這可能不是法律上能讓八仙樂園負責任的直接依據。

  細看《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23條的規定,其中雖有禁止觀光遊樂業部分出租場地,若該規定是基於入園安全性的考量,始有可能成為八仙樂園負起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可是,如果該規定僅為了行政管理方便,和安全管理無關,就算八仙樂園違規出租,只能論以行政處罰,並不會因為這個理由,就被認為構成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而要負起完全的損害賠償責任。特別是細查目前法院實務,關於承租人使用租賃物過失造成別人損害,出租人應否負責任的相關判決,會發現法院見解是歧異的。有認為出租人還是負有維持租賃物安全使用的行政法上義務,所以應該負責。可是,也有判決認為出租人非直接使用人,不負其責任。因此,若八仙樂園僅是出租人的角色,爾後法院是否會認定其應該負賠償責任?答案不見得是肯定的。

  主辦活動的「玩色創意」公司資本額只有一百萬元,明顯無法負擔龐大的損害賠償,政府可能用國庫經費先去支付給被害人部份費用,有人詬病這是用人民納稅錢幫加害人免責,或差別待遇處理本事件。此故,某方面來說,將相對資力雄厚的八仙樂園拉去負責,較容易解決後續的問題。然則,此種非法律層面的思考,未必會被法院接受。

  無論如何,最後還是要回歸法律層面解決問題。整個活動是從當天的下午一點到晚上十一點,雖然購票說明,有講購買彩色派對票券於十六點三十分始能入場;不過,也有說購買八仙樂園的午後優惠票,可以一路狂歡。本次活動處所在八仙樂園,名稱也是「彩色派對-八仙水陸大戰」,很容易讓消費者覺得自己是在參加八仙樂園辦的活動。就算該活動宣傳說明,曾載明主辦單位為「玩色創意」與「瑞博國際」,但就八仙樂園入場票券的折扣、寄物櫃使用、八仙樂園名稱連用等等事實,仍然會讓人感覺八仙樂園與玩色創意、瑞博國際是一體的。也就是說,法院是否會因為相關類似搭售或是整合行銷行為,認為八仙樂園在這次活動中也有提供服務?值得觀察。若從這個觀點來看,八仙樂園不無可能被認為是消費者保護法上的企業經營者,和活動參與者有直接的契約關係。綜觀之,若法院認為八仙樂園有提供服務,或是契約當事人之一,仍有可能依據契約或是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認定八仙樂園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全文刊載於: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50706/64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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