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放暑假  

  參與太陽花學運的陳為廷,不滿苗栗縣政府在大埔張藥房徵收事件上的處理方式,對縣長劉政鴻投擲鞋子遭控公然侮辱罪一案。日前法院判決認為丟鞋子是公然侮辱行為,但符合刑法第61條犯罪輕微,其情可憫的要件,判決有罪免刑。「有罪免刑」,顧名思義就是雖然有「罪」,但是免掉「刑」罰。這種判決,以103年的統計來說,在21萬多名有罪被告當中,也不過只有萬分之四的被告獲判免刑,在實務上可說相當稀罕。
  公然侮辱罪規定在刑法第309條,因為這條法律,罵人很容易成立犯罪。依據地檢署妨害名譽案件的統計數字,從97年的4,348件升高到103年的9,047件。再來看看第一審法院關於妨害名譽案件終結量,從93年的500多件升高到102年的1600多件。相關數字顯示,妨害別人名譽,雖然論以刑責,但案件數量反而越來越多,不禁讓我們懷疑,刑法有必要去管這種罵來罵去的事情嗎?
   而且,這種公然侮辱的案件,本來就是情節輕微,沒必要處以刑罰之行為。實際上,公然侮辱罪,造成實務上極大困擾。觀察法院判決,還發現許多自相矛盾的情形:有時「他媽的」口頭禪判無罪,但有時「他媽的」卻判有罪;你「潑水」抗議有事,他「潑水」抗議沒事;有人說「王八蛋」沒事,有人說「王八蛋」有事;講他「人渣」有罪,說他「垃圾」無罪;這法官說「靠北」沒事,那法官說「靠北」有事;這家法院說罵人「烏龜」無罪,那家法院說罵人「烏龜」有罪;「神經病?」打個問號沒事,「神經病」不打問號會出事;有時說「幹」是口頭禪,有時卻說「幹」不是口頭禪!
  由上可知,法院關於公然侮辱案件的判決結果,亂七八糟,莫衷一是。由此看來,陳為廷案件被判這種「有罪免刑」的判決,也不算意外。過去也有文學家黃春明在演講時被抗議,他罵回去被控公然侮辱罪,法院最後也判有罪免刑的案例。但是,公然侮辱判個有罪免刑,可說為德不卒,法官應該直接聲請大法官解釋,宣告這種動輒以刑法箝制人民言論自由的條文違反憲法才是。平常罵人根本不應該用刑法來處罰,而只須以民事賠償規範,不必浪費過多的刑法資源在這種案件上面。
  再者,環顧每年近萬件公然侮辱罪案件中,若丟鞋子行為算是犯罪輕微,其情可憫、那在荒郊野外、四下無人,不小心罵句三字經,毫無損害別人名譽的結果,豈非更是情節輕微,其情可憫?更不該被論以刑事責任。但現實上,法院卻多半判決這些被告有罪,少有法官會像本案一樣判決免刑的。妨害名譽的案件量不斷成長,顯見刑法根本沒有防止罵人的效果。
  公然侮辱罪,只是在箝制人民的言論自由。釜底抽薪之計,應該仿效英美一樣直接除罪化,除非是惡意以虛假事實誹謗他人名譽的情形,才要論以刑事責任。像這種稀哩呼嚕判個有罪免刑判決,只會讓社會大眾一頭霧水,並非根本解決問題之道,筆者認為廢除刑法已經走鐘的公然侮辱罪,才是正確的法律適用之道。

本文同時刊載於: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50626/636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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