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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天就是端午節了,端午節最重要的就是划龍舟比賽,我們事務所也有報名龍舟比賽,最近幾乎是天天練習,前幾天練習的時候,我因為太認真,划到喉嚨受傷,這時候我們來思考一下法律問題,這種情形算不算職業災害,就是說公司在上班之餘舉辦康樂活動,像是划龍舟或是員工旅遊,員工要是在活動中受傷,能不能要求職災賠償。按照目前的法令,如果認定是職業災害,勞工在醫療中不能上班,每個月老板是需照發薪水,而且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甚至年終獎金、考績獎金都不能少。萬一傷得更嚴重,2年的醫療期仍未治癒,老板還得花40個月的平均工資給勞工,醫療費用當然也是可以跟老闆要。但是什麼樣的情況叫做職業災害,規定上3種情況下受傷都算是職業災害的範圍,1是勞動場所中受傷、2是作業上的活動所引起、3是其他職業上原因,所謂職業上原因範圍很廣,按照政府的函釋,只要是參加雇主舉辦或是指派的活動,而且有強迫參加的性質,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所以勞工跟雇主都要注意,不是只又在工作的時候受傷才叫做職業災害,在參加公司活動的時候也要注意自己的權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7月19日勞保3字第0940039064號函臺北縣總工會建請公司福利會所舉辦之康樂活動、年末聚餐等納入勞工保險職災給付範圍案。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0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另同準則第15條規定,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據此,受雇主之命舉辦之康樂活動、年末聚餐等,或所辦活動經雇主強制所屬員工參加者,均得依上開規定辦理。惟若該活動非受雇主之命辦理及可由員工自由參加者,因非可歸責於雇主之責任,尚不得請領職災保險給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8月29日勞保3字第0940043712號函勞保被保險人因參加公司舉辦之登山活動,遭逢土石流致意外失蹤及死亡者,得否視為職業傷害,核發職災死亡給付案。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5條規定:「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有關勞保被保險人參加公司舉辦之登山活動,若係雇主舉辦並強制員工參加,且在雇主之指揮管理下發生事故者,可視為職業災害,申請職災保險給付。本案仍應視個案事實狀況予以認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定有明文。系爭旅遊活動係同事相約假日出遊,並非OO銀行或其板橋分行舉辦之活動,既經認定如上,則花旗銀行雖為林政偉之雇主,惟無庸依上揭法條規定,為林政偉之非職務上過失侵權行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請求花旗銀行連帶給付,已屬無稽。又原告參加系爭旅遊活動並非執行公務,而係假日出遊之休閒活動,OO銀行或其雇主藝珂公司亦均無須依民法第483-1號規定,就出遊之可能危險負必要之預防義務。由是,原告以OO銀行、OO公司未符民法第483-1條規定,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令為由,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規定,請求該二公司連帶負賠償責任,亦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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