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昇法律事務所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像是電視購物或路邊訪問推銷等等,都適用該法條規定,即俗稱「消保法七日鑑賞期」的規定。而且,依據同條第二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有一問題值得討論,是否所有商品都適用消保法七日鑑賞期規定?原則上本應如此。然而,某些商品,例如蛋糕、內衣褲、生鮮食品等,有容易腐敗或私密性的特性,在試穿或試吃後,還能在退回賣方嗎?因此發生爭議。此故,是否所有商品都適用消保法七日鑑賞期的規定,引起爭議。

  近日新聞報導,針對類似前述七日鑑賞期是否適用所有商品的爭議話題,立法委員達成修法共識。立法院院會104年6月2日三讀修正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規定行政院可視產品特性,公告排除部分不適合 七日鑑賞期商品。前面說過,企業經營者關於網購等類型交易,消費者有七日內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的權利。立法委員認為因為部分商品性質特殊,例如生鮮食品、易腐壞商品或影音商品,適用七日鑑賞期規定,較易引發爭議,所以行政院和立法委員提出修法,達成排除特定性質產品共識。根據新聞報導資料,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一般民眾,爾後在網購商品時,應注意新法實施後,並非所有商品均適用七日鑑賞期規定。屆時行政院將會依各行業特性,公告排除不適用七日鑑賞期規定的商品。下次向企業經營者網購商品時,應注意是否屬排除在外的商品,誤解相關規定,容易發生交易糾紛。至於這樣的修法,似乎較不利於消費者,如此修法是否適當?見仁見智,若消費者透過拒絕交易達到抗議的效果,如此修法是否真的有助問題的解決,或確實有利於企業經營者,則有待時間觀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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