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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許多不肖份子利用支付命令,作為詐騙手段。因此,司改會與部份朝野立委合作,期待早日通過修正問題多多的支付命令制度。可是,有論者謂法院受理多數的支付命令聲請均屬真實,並非偽造的狀況,故有民眾認為既然多數為「真」,幹嘛要修法?

的確,聲請人若是銀行等金融機構、電信公司等大公司的情形,他們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依據的帳單,應屬真實。這些大公司和消費者間的帳單,都是電腦自動化產生,作假可能性很低。再則,支付命令本身還有一個「無條件異議(民訴5161項)」的制度,要是十件裡面有好幾件是錯的,豈不是會讓這些公司的每件五百元的支付命令聲請費用白花了,反而增加公司催收的成本,加上相對人提出異議,或是向金融機構或是電信公司的客服人員提出客訴,對於公司行政人員的壓力很大。所以說,越是大的公司所聲請的支付命令,通常真實性也會越高。

然而,並非每件支付命令都如大公司對消費者的聲請,具有如此高真實性。以司改會的新聞案例,就是有聲請人執內容不實、來歷不明的偽造本票,向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法院非訟中心處理支付命令,只做形式審查,未嚴格審查內容真實,通常都會准許(通過率高達96.29%),假若相對人覺得自己沒欠錢,搞不好是現在最流行的「自稱法院或檢察官式」詐騙手法,也就不會在二十日內提出異議。結果如何?這個支付命令居然就具有和法院三審定讞的確定判決一樣的效力!基本上,債務人法律上翻盤的機會微乎其微(成功率約百萬分之五點三)。這種情形還不是個案,據新聞報導,光是這個聲請人在該地方法院就有聲請好幾十件支付命令,司改會就懷疑其中許多搞不好就如同本件債務人一樣,根本就是詐騙,而司法院自己也承認在三十萬件支付命令中,大概有二萬件有爭議。換言之,大概是百分之六點六的比例。如果一百件支付命令中,有六件有爭議,其中有一件會和新聞案例當事人一樣,被弄得雞犬不寧,甚至家破人亡,難道還可以用多數支付命令都是銀行或大公司申請,真實性沒有問題,所以就漠視人民成為現行制度下的弱勢犧牲者嗎?

從節省司法資源、保障債權人便利性、維護債務人實質正義三方向,進行支付命令的修法方向,應是正確的方向。完全拒絕修改支付命令制度的態度,是值得檢討的。在不廢除支付命令制度情形,應改變支付命令的法律效力,以法律專業術語來說,就是有執行力,沒有既判力。換句話說,應修法稍微降低債權人使用支付命令的方便性,在不影響支付命令「執行力」的情形下,容許個案有爭議的債務人,不用經過宛如「不可能任務」般的再審程序,就能夠爭執支付命令的真實性,會是比較好的做法。而且,據朝野立委的修法草案也提到,德國、日本也都是這樣做,他們向來也都是台灣法治學習的目標,德國能、日本能,台灣應該也能。

全文同時刊載於: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2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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