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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管教小孩,是否得加以體罰?一直是有爭議的話題,最近就有一件律師打傷小孩被檢察官起訴的案例。

  新聞報導指出:某律師因為不滿就讀國小的兒子,考試成績不理想,還有竄改成績單的行為,一氣之下乃用雞毛撢子管教兒子,造成兒子屁股紅腫等傷害,前妻發現兒子被打傷後,乃對前夫提出傷害告訴,並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這名律師與妻子離婚後,兒子平時和律師居住,假日和母親住。律師與兒子約定考試成績應達一定標準,兒子因為成績不理想,怕被父親責罵,乃偷改成績單上的分數。律師發現兒子偷改成績單,對於兒子的行為感到生氣,先用雞毛撢子打了兒子屁股,致兒子屁股紅腫,兒子還出現部份眼睛附近的傷害。針對兒子眼睛下方傷害部份,雖然律師辯稱是不小心打到的,並謂沒有傷害兒子的故意,是因生氣時肢體動作大,不小心拳頭去劃到兒子的眼睛,絕非揮拳毆擊等語,檢察官仍然認為有傷害的行為。亦即,律師辯稱失手不慎打到兒子,是行使父親的懲戒權,檢察官則認為父親已經逾越懲戒權範圍,乃依傷害罪嫌對父親提起公訴。

  檢察官認為父母基於保護教養子女之親權,可以在必要範圍內對於子女行使懲戒權,不過不能傷害子女的身心健康。依據民法第一○八五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這就是父母得管教子女的法律規定。所謂必要範圍內得懲戒子女,是指父母為保護教養子女,導正子女可能的不良行為或習慣,選擇適當的方法,並以不傷害子女身心程度的方式,對子女加以懲戒,以圖改正向善。理論上此乃親權的行使,然而超過必要的懲戒範圍,就不是依法令的行為,原本得阻卻違法的行為,就會被認為是違法的。但是,如何區分合於必要範圍內的懲戒?只能說依個案具體認定。抽象來看,要參考當代的社會可容忍或容許的方法,這是社會相當性的判斷。其次,父母主觀上是出於愛護子女或是情緒的發洩,也是參考之重點。或有認為依照子女性別、年齡、身體狀況、性格,並斟酌子女錯誤行為態樣,採取適當的方法及程度,來加以管教。此外,行使懲戒權是否可以打小孩?實非能一概而論,懲戒的輕重手段及必要程度,都是應考慮之點。還有父母的主觀想法及懲戒目的,都是必須加以觀察的。

  實際上,父母若出於愛護小孩的心態,在懲戒偏差行為的小孩時,應盡量控制自已的情緒,否則發生恐嚇小孩造成心裏恐懼、拿鐵鍊鎖小孩、抓小孩去撞牆等,不僅無助小孩的管教,更不能透過這種糟糕的方法達到導之向善的結果。類似本件打傷小孩被提公訴的案件,對於父親及兒子都不是彼此樂見的結果,父子對簿公堂,對往後的相處都會有影響。因此,提醒為人父母者,管教小孩時,千萬要照顧好自己的情緒,注意自己的心情,失慮下的管教,很容易失控,就算出於善意,若另一半不能諒解時,將造成更多誤解與傷害,值得警惕之。

 

Sunrise Attorneys-at-law Taiwan 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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