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哪  

※ 案例

 某大公司老闆涉犯金融重罪,遭到檢察官聲請羈押,地方法院指派了一個法官單獨判斷(獨任制),遭到大老闆的律師質疑這違反了司法院就重大案件的處理規定,應該違法,試問這個說法有道理嗎?
※ 解析
 地方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可以由一個法官獨任制審理,或是由三個法官合議制審理(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項),意思就是,一個法官也可以,三個法官也可以,通常基於人力考量,都是一個法官,除非是法律另外有規定必須要採取「合議制」的時候,才會由三個法官,例如裁定是否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3條)、得上訴第三審之通常程序案件(刑事訴訟法第284-1條)、簡易判決之第二審案件或抗告案件(刑事訴訟法第455-1條)、裁定移送民庭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等等。
 上面這些規定中,並沒有包含偵查中的羈押案件,法院必須要以合議制,也就是三個法官進行審理,由於法官是依照法律進行審判,既然法律沒有規定,在大老闆的案子裡,只有一個法官裁定大老闆要羈押,也算是合法。
 至於大老闆的律師說的司法院內規《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雖然要求就重大案件的羈押庭要採取合議制,但這個要點並不是法律,依照憲法第80條賦予法官「依法審判」的權限,法官不會受到不是法律的要點的絕對拘束。所以在這個案子裡面,地方法院只讓一個法官去處理大老闆的羈押庭,仍然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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