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昇Boopee、集集路跑  

  近年來台灣流行舉辦路跑或單車競賽,主辦單位有的是政府機構,或是協同民間社團舉辦,有的是公司行號舉辦。這種提倡全民運動的活動值得推廣,也要鼓勵社會大眾擁踴參與,強身健國啊!但是主辦單位如果沒有用心,因為活動軟、硬體的缺失,造成參加選手傷亡,可能就不合於原本舉辦活動的初衷。

  最近有件參與單車競賽活動身亡的賠償判決的新聞案例,值得警惕。有位研究生數年前參加某縣政府舉辦的單車觀光文化祭自由車競賽,在一個下坡轉彎路段時,經過一座橋下坡處,因為發現橋面有個寬約一公尺的坑洞,反應不及,而不幸墜落溪谷身亡。家屬認為縣政府舉辦活動有疏失,造成人民傷亡,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家屬不滿主辦單位沒有向公路總局申請路權,也沒有告知選手路況,而且未設立市告牌,有所過失。法院審理也認為主辦的縣政府與縣體育會未申請路權、未告知選手路況與設立警告牌,有所疏失,判決應賠償六百多萬元。

   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五條分別定有明文。在本案,法院認為被害人行經橋時,欄杆高度不符合規範,在參賽選手通過該地點時是下坡轉彎路段,有可能因為高速加上轉彎因素,造成選手有擦撞橋上欄杆,並穿越空隙摔落橋下,這種危險事實是可以被預見的。另外,法院也認為如果主辦單位有向公路主管單位申請公路使用權,就可以由主管單位來判斷或審核或現場勘驗,考慮是否可採取防範危險的措施,可避免或降低參賽選手傷亡風險。再則,在該事故點地,既有發生危險的可能性,是否適宜舉辦比賽?或是可否加強標示或警告作為,主辦單位都沒有作為,因此而發生實害,自應負國家賠償責任。相關的作為義務,法院認為政府單位在舉辦該種比賽,依給付行政之國家責任,不能轉嫁給參賽選手,且不能要求參賽者要在比賽前自行履勘比賽道路,查明道路上是否存在危險路段,並自行採取預防措施。

   總之,承辦人違反類似作為義務造成實害,若為政府單位,可能會有國家賠責任;若為公司行號,可能會成立一般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台灣這些年來,相當盛行類似路跑、單車競賽活動,應以此案例為鑑,千萬不要疏忽活動安全細節,勿再發生參賽者傷亡事件的憾事。尤其每年各類型路跑、單車賽事有增無減,再次提醒活動承辦人,假若為了趕辦比賽而疏忽許多應該注意的安全作為,未提供合於安全的軟、硬體設施,或是應為不為、不應為而為,等到事故發生再來後悔就於事無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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