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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知名評論家”明仁”在部落格發表文章,引用了某個法院的判決內容,但是沒有註明出處,遭到網友”左祝”檢舉,認為明仁這樣的行為侵害了寫判決書的法官的著作權,應該把明仁的部落格帳號停權,請問左祝的說法有道理嗎?

  解析

      依照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包含憲法、法律、命令或是公文,都不是著作權法上所稱的「著作」,所以沒有著作權可言,目的在於這些政府法令文書,本來就是要公告社會週知,沒有再主張著作權來限制資訊流通的必要。

         法院的「判決書」本身當然屬於身為公務員的法官在職務上所製作的公文,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所以法官也不能就判決書主張著作權。因此雖然著作權法在利用他人著作時,希望使用人可以「註明出處」,但如果「判決書本身不是著作」,當然就「沒有註明出處」的必要,本案中,”明仁”的做法,也不會侵害法官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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