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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喜歡拍照攝影的網友漢尼拔,時常把拍攝到的圖片、影片放在自己Facebook上,供網友瀏覽,許多網友在留言按讚之餘,還會轉貼到其他的地方,漢尼拔向來不以為意。而有一次,當漢尼拔拍攝某個具有新聞性的時事事件,也放在自己Facebook上後,考慮到之後有被轉載的可能,特別標明不允許他認為具有偏頗立場的媒體「地中海新聞」所使用,但地中海新聞的記者凱薩還是擅自把漢尼拔所拍攝相關影片和照片當成報導素材,雖然表明是由網友漢尼拔所拍攝,但身為作者漢尼拔認為,地中海新聞和記者凱薩這樣的作者很明顯違背了他的意思,主張侵害他的著作權……

 

分析

       雖然依照著作權法,在沒有經過著作權人同意之前,原則上不能夠任意使用著作,但著作權法考慮到如果太保護著作權人個人利益,會妨害著作權根本目的促進文化進步,所以設置有相當多的例外,像是基於媒體報導,就有很大的合理使用空間,而不需要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甚至在媒體的合理使用空間中,著作權人根本就不能去禁止媒體來使用著作。

       著作權法第49條規定:「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就算身為作者的漢尼拔不允許身為媒體「地中海新聞」使用他的影音,「地中海新聞」為了報導時事,在「必要範圍」內還是可以「依法律」來使用漢尼拔的著作,漢尼拔也沒有權利禁止「地中海新聞」這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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